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2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興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地址及相關釋明文件(如變更登記事項卡,會議紀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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