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1396號
TPDV,96,促,31396,200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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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1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SHAH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勁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貨款債權之債權人係個人或公司?(聲請狀稱向「本公
  司」購貨,聲請人為何係個人名義?)
二、分別表明相對人應負清償責任之依據為何?(何人應清償票
  款?何人應清償貨款?又三人間有何法律上關聯?如無關聯
  ,應分別聲請發支付命令,不得併同一案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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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勁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