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1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SHAH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勁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貨款債權之債權人係個人或公司?(聲請狀稱向「本公
司」購貨,聲請人為何係個人名義?)
二、分別表明相對人應負清償責任之依據為何?(何人應清償票
款?何人應清償貨款?又三人間有何法律上關聯?如無關聯
,應分別聲請發支付命令,不得併同一案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