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9789號
TPDV,96,促,29789,2007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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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7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其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負責人之姓名不得空
  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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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