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8513號
TPDV,96,促,28513,2007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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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商勞氏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因未載明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 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1.債務人正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2.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該裁定於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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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商勞氏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勞氏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