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6957號
TPDV,96,促,26957,2007080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勁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請求金額並提出每紙支票之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支票之發票日尚未屆至部分,依法尚不得請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1/1頁


參考資料
勁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