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勁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請求金額並提出每紙支票之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支票之發票日尚未屆至部分,依法尚不得請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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