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95年度,29號
TPDV,95,醫,29,2007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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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醫字第29號
原   告 戊○○
法定代理人 己○○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複代理人  柯伊伶律師
被   告 甲○○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建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上事項:本件原告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侵權行為及債務 不履行之規定,被告甲○○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嗣經本院為爭點整理並調查證據後,於 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款、第5款規定追加被告林凱信。惟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規定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乃指法律上之事實,而 非社會上之事實,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法律事實,均以被告 甲○○之醫療疏失為據,不包括本件證人即欲追加被告林凱 信行為,是原告主張追加被告本與法不合。次查,本件追加 被告林凱信與其餘被告間並非「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且 行為不同,該訴訟標的亦非必要合一確定,是綜上本件原告 追加被告林凱信本與法不合,同時原告追加被告時間己進訴 訟後段,被告又均不同意原告為追加,而若同意被告追加更 有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是本件原告追加被告即不 能准許,應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91年7月間至被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下稱台大醫院)接受檢查並因罹患惡性腦部 胚細胞瘤接受治療,至同年10月經核磁共振 (MRI)全腦部 掃瞄檢查及血液報告,顯示腦部份惡性腫瘤己消失,為防 止癌細胞復發,於91年12月30日至92年2月6日期間,原告 再接受全腦放射線治療。被告甲○○醫師係被告之放射腫



瘤科醫師,為台大醫院之受雇人。原告於於91年7月9日接 受核磁共振 (MRI)檢查,影像顯示原告之脊髓部位有點狀 或線狀顯影疑似腫瘤,但原告於91年10月17日接受MRI 檢 查,檢查報告未提及脊髓部位關於該顯影之內容,為確定 原告之脊髓部位是否正常,原告再次於92年3月11日接受 核磁共振 (MRI)檢查,結果為原告第五腰脊(L5)部位有 微弱顯影存在,判斷可能是發炎改變,建議進一步檢查, 而原告於92年3月12日接受腦脊髓液 (CSF)之β-HCG值檢 驗(係腫瘤細胞分泌之賀爾蒙,可作為判斷有無腫瘤細胞 存在之重要依據),結果檢驗值1.49,屬於正常範圍,故 原告之脊髓部位有無腫瘤存在,尚待檢查確認,惟被告甲 ○○醫師未再經檢查確定是否為腫瘤,即以前揭92年3月 11日之MRI檢查報告為依據,決定為原告施以脊髓部位之 放射線治療,雖原告法定代理人向被告甲○○醫師表示希 望再為檢查確認,或減低照射劑量,均不為被告甲○○醫 師所接受,亦未告知原告及法定代理人治療處置、預後情 形及可能的不良反應,即對原告於92年4月7日至5月12日 施以照射腫瘤劑量之脊髓部位放射線治療。被告甲○○醫 師未經檢驗確定原告之脊髓部位有無腫瘤,亦未告知治療 處置、預後情形及可能的不良反應,即決定為原告施以治 療腫瘤劑量之脊髓部位放射線照射,致使92年9月以後原 告脊髓部位發生放射性髓鞘炎,引起神經傳導系統病變而 下肢癱瘓及大小便功能失常,被告甲○○醫師疏於盡其治 療時應盡之注意與告知義務,顯有過失,自應就原告所受 損害負賠償責任,而被告台大醫院為被告甲○○醫師之僱 用人,對於被告甲○○醫師疏於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自應 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與被告甲○○醫師負連帶賠償責 任。又兩造間存有醫療契約關係,而被告甲○○醫師於台 大醫院履行醫療契約上,係居於台大醫院之使用人地位, 現被告甲○○醫師、台大醫院未盡注意義務,率對原告施 以不適當之醫療,致原告產生下肢癱瘓及大小便功能失常 之結果,屬於加害給付,是被告甲○○醫師、台大醫院亦 應依上開規定負擔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原告爰依民法 第195條、第188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爰起訴聲明:⑴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4,394,22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茲就被告等應連帶賠償之數額分別敘明如下:



1、醫藥費:原告前後於被告台大醫院治療,已支出醫藥費 838,458元,其中診斷證明書費計5325元為證明損害程度 或範圍所必要之方法,就行為人侵害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客 觀存在事實加以觀察,並依一般智識經驗加以判斷,應認 為係屬侵權行為所生之財產上損害,得一併請求賠償。 2、增加生活上需要:
⑴ 醫療用品支出:原告因治療所需,分別購買電動輪椅、電 動床、洗澡椅、床包、中單、醫用床頭櫃、彈力帶、不銹 鋼腿架、復健鞋等器材與醫療用品如紙尿褲、看護墊、利 清爽尿片、濕紙巾等器材,共計花費230,774元。 ⑵ 看護墊之支出:原告因下肢體癱瘓導致大小便失禁,需長 期使用看護墊,每日需用5片、一包有8片、每包之價格為 95元,每年需用228包又1片,金額為21,671元。按原告係 76年10月31日出生,依內政部統計之93年台灣地區簡易生 命表所載,其平均餘命尚有58年,總計須增加581,901元 之費用(計算式:21,671 X26.8516(58年霍夫曼係數)= 581,9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⑶ 紙尿布之支出:原告每天需用4片紙尿布、每包為12片、 每包之費用為185元,則原告每年需使用121包又8片,金 額為22,508元。是故原告此部分之損害額即應為604,375 元(計算式:22,508 X26.8516(58年霍夫曼係數)=604, 3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⑷ 紙尿片之支出:原告每天需用二片紙尿片、每包為30片、 每包之費用為150元,則原告每年需使用24包又10片,金 額為3650元。,是故原告此部分之損害額即應為98,008元 (計算式:3650X26.8516(58年霍夫曼係數)=98,00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3、看護費部分:原告現已呈下肢癱瘓及大小便功能失常狀態 ,終生需人照顧,方能維持生命,除93年12月19至94年9 月30日與94年10月3日至95 年8月31日雇用看護照顧,花 費看護費1,142,400元外,因原告之平均餘命尚有58年, 聘請外籍看護工每月薪資約需17952元,一年約需215424 元,則原告尚須支出之看護費用損失為5,784,479元(計 算式:215,424×26.8516(58年霍夫曼係數)=5,784,47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原告已呈下肢癱瘓及大小便功能失 常狀態,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勞工保險條例第53 條附表)障害項目第132項「兩下肢均喪失機能」,殘廢 等級列為第二級,給付標準為1,000日,喪失勞動能力比 例為百分之百。故原告自成年時起起,算至勞動基準法第



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勞工退休年齡六十歲止,尚有40年, 而依行政院核定最低工資15,840元計算,原告所受勞動能 力損害合計為0000000元(計算式:年損失額190080×21. 6426(40年霍夫曼係數)=4,113,825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
5、非財產上損害:被告甲○○醫師為台大醫院醫師,被告台 大醫院為國內著名醫學機構,其醫學知識與醫療水準應可 供患者信賴期待,原告為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年華,現因 被告之過失造成下肢癱瘓,經二年之治療仍無法治癒,終 身需靠輪椅行動,身心所受痛苦無法形容,爰請求被告連 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慰撫金)1,000,000萬元,以稍 行撫慰。
(三)被告在前述不爭執事實六「診斷」有過失造成錯誤;又實 施「治療」前,並未盡醫療前之「告知義務」: 1、被告甲○○醫師有診斷錯誤及放射線使用時機及使用劑量 不當之過失:
⑴查原告於91年7月9日接受核磁共振 (MRI)檢查,影像顯示 原告之脊髓部位有點狀或線狀顯影,疑似腫瘤。但原告於 91年10月17日再次接受MRI檢查,檢查結果脊髓胸腰段並無 異常現象。再次於92年3月11日接受核磁共振 (MRI)檢查, 結果發現原告第五腰脊(L5)部位有微弱顯影存在,檢查 醫師判斷可能是發炎反應。而原告於92年3月12日接受腦 脊髓液 (CSF)之β-HCG值檢驗(係腫瘤細胞分泌之賀爾蒙 ,可作為判斷有無腫瘤細胞存在之重要依據),結果檢驗 值1.49,屬於正常範圍:原告多次檢查結果均無法確認原 告脊髓部位有無腫瘤存在,且腦脊髓液 (CSF)之β-HCG 值檢驗更屬正常範圍,顯無對原告脊髓部位施以放射線治 療之必要。而被告甲○○醫師遽以92年3月11日之MRI檢查 報告為據,認原告脊髓部位有腫瘤存在,並施以放射線治 療,顯有診斷錯誤及放射線使用時機不當之過失。 ⑵又原告脊髓部位有無腫瘤存在歷經多次檢查均無法確認, 業如上述,被告甲○○醫師決定為原告施以脊髓部位之放 射線治療前,原告法定代理人曾表示希望再為檢查確認或 減低照射劑量,然均不為被告甲○○醫師所接受,即遽於 92 年4月7日至5月12日對原告脊髓部位施以照射『腫瘤劑 量』之放射線治療,更顯有放射線使用劑量不當之過失。 2、被告甲○○上開過失行為致使原告健康受到損害:原告接 受上開治療後,於93年9月6日出現無法排尿現象,於93年 9月9日住進被告台大醫院檢查 (當時雙腳行走正常),並 在20天內演變成兩腳癱瘓、無法排尿、解便,經檢查後發



現原告脊髓部位發生放射性髓鞘炎,並引起神經傳導系統 病變之嚴重後遺症,致使原告下肢癱瘓及大小便功能失常 。查係因脊髓組織受放射線照射所引發之病變,而原告脊 髓部位曾受被告甲○○醫師施行放射線照射,業如上述, 是原告顯因被告甲○○之不當放射線治療行為導致罹患放 射性髓鞘炎,並造成下肢癱瘓及大小便功能失常。 3、被告謂原告92年3月11日之MRI檢查報告中關於「follow- up exam suggested」,係指於三個月後再作一次磁共振 影像檢查云云。然查,上開報告係載「no evident nodular thickening is found; it could be mostly due to inflammatory changes, follow-up exam suggested」(無明顯的節狀加厚,它可能是發炎反應的 變化,建議追蹤檢查),並無三個月之記載,故建議內容 顯非被告主張三個月後再檢查之意。退萬步而言,縱認上 開報告係指三個月後再檢查之意,則原告脊髓部位是否存 在腫瘤,尚須再作檢查方能確定,理當暫緩放射治療之進 行,俟再一次MRI影像報告給予更確定訊息始作決策。現 被告甲○○不待再次檢查結果,遽對原告施以脊髓部位放 射線治療,被告顯有過失甚明。
4、被告甲○○為放射線專科醫師,本於其放射線治療之專業 ,對病人即原告施行放射線治療前,有審查、決定原告是 否有接受放射線治療之必要及給予放射線劑量高低之權力 ,此由被告林凱信證稱:「我懷疑他的腫瘤有沒有復發的 可能性,要作進一步的檢查或治療,要請教放射腫瘤科, 所以我請張醫師幫我寫照會單」、「放射線劑量可能要正 確,但是這些劑量要專家決定,我跟家屬說這些我們的主 治醫師會跟他們說。我是這麼建議,家屬同意,丁醫師也 要同意才可以。要丁醫師同意,我們才會電療。」、「( 問:如果是要建議放射科檢查,為何照會單上不記載?) 因為我的處置就是這樣,以前我是拜託雷醫師,現在我是 拜託丁醫師,我沒有辦法下令另一科的醫師」等語可明。 再者,被告林凱信於照會單上記載「這個15歲胚細胞瘤的 病人已經作了五次化療和頭部電療,92年3月11日脊髓核磁 共核顯示馬尾兩側有淡淡的顯影,最近腦脊髓液 (CSF) 的 β- HCG為1.49,血清的β- HCG<1。建議三明治療法『先 化療+電療+最後療法』,請教您對電療的看法(sincer- ely request your opinion for his r/t)。」等語,亦 顯示是否對原告進行放射線治療,須請示被告甲○○之意 見。足見被告林凱信決定所做之處置,無法拘束被告甲○ ○,被告甲○○既有審查、決定原告是否須接受放射線治



療及劑量高低之權,竟因過失疏未注意,逕認定原告脊髓 部位已發生明顯腫瘤(被告林凱信僅懷疑腫瘤復發),且 原告之腦脊髓液 (CSF)之β-HCG檢驗值1.49逾正常值(被 告林凱信認檢驗值正常),遽對原告施以脊髓部位高劑量 之放射線治療,被告甲○○顯有共同過失甚明。 5、又原告於93年9月14日核磁共振影像分析報告指出「胸椎第 12節至腰椎第2節沒有呈現不正常顯影。一些信號改變,在 放射線之後的改變可能被考慮。」(Image conference:「 T12~L2 level revealed no abnormal enhancement.some signal change.Post-radiation change may beconsidered 」,見證14第13頁);93年9月24日核磁共振影像分析報告 卻指出「第九胸椎至第十二胸椎節段脊髓的中央部位有異 常強訊號,懷疑有局部發炎或治療後改變」 (Image confe rence:focal area of abnormal high signal intensit -y are foundwithin the central portion of lower thoracic cord atleast the level of T9-T12, focal inflammatory changes or posttreatment changes are suspected。)。查被告甲○○安排原告接受放射治療 總劑量是:C2-T10:30格雷/15次;T11-L1:44格雷/22 次;L2-S2:50格雷/25次。理論上C2-T10接受劑量較低, 92-9-24 MRI顯示上段之T9-T12發生放射脊髓炎的原因令 人費解。經查被告安排原告全脊髓C2- S2在接受放射治療 時,係分為二個照野C2-T9 (200 cGy/次)及T10-S2 (200 cGy/次)照射),而經原告法定代理人私下請教放射科醫師 之結果,實施分段放射治療,如各段照野遮蓋不確實,則 兩照野交接處之部位 (T9-T10)即有重疊照射而受過高照 射量的可能性,而遭受放射治療傷害之脊髓節,其發炎範 圍會向上或向下延伸1-2個脊髓節,此與原告脊髓T9-T12 發生局部發炎或治療後改變,實因照野重疊而受過高劑量 照射所致,此為被告甲○○實施治療時應注意事項,被告 甲○○竟疏於注意,終至原告脊髓部位接受過量輻射而產 生放射性脊髓炎,故被告甲○○具有過失甚明。 6、又被告抗辯進行系爭放射線照射治療前,已就療程與原告 家屬討論,經原告父母於瞭解後共同簽署放射腫瘤同意書 云云。然查,被告甲○○從未就療程或後遺症等重要事項 對原告與家屬說明,92年4月4日僅原告之母乙○○與被告 甲○○見面,原告之父己○○並未到場,亦無其他醫護人 員在場。被告甲○○當時並未提供任何言詞或書面說明, 僅要求原告之母簽署同意書,原告之母僅能於未經說明治 療結果與後遺症之情況下,代替原告之父己○○簽名並於



見證人處簽名,此觀同意人與見證人筆跡相同,在場醫護 人員欄空白,說明欄空白即明,被告所辯並非實在。(四)被告前開醫療行為是否與上開不爭執事實七原告所示之症 狀有因果關係?:
1、檢呈原告就診之93年9月9日至93年10月15日與93年10月16 日至94年1月3日之病歷記錄。原告發病後前往被告台大醫 院就診,經多次檢驗排除病毒感染可能性後,被告台大醫 院於同年10月1日確定原告罹患放射性脊髓炎(Radiation myelopathy,見證14第28頁),嗣後至94年1月3日之治療 期間,病歷均記載原告病因為放射性脊髓炎(Radiation myelopathy或Radiation myelitis),故原告所罹病症 ,顯與遭受不當之放射線照射有關。B又原告於92年5月完 成被告甲○○所為脊髓放射線照射後,至93年9月發病為止 ,期間未曾受過類似之放射線照射治療,此點可向全民健康 保險局調取原告就醫記錄即明。
2、又經原告查閱相關醫學文獻,Gpnotebook就放射性脊髓炎 (Radiation myelopathy)之說明:「Ionizing radiation causes dose-related damage to the spinal cord. This is particularly damaging when the irradiation is in the cervical area.The benign form is associated with sensory impairment in the limbs, often with a positive Lhermitte's sign.These symptoms have a rapid onset and remit within a few weeks.The more serious delayed myelopathy may appear between 6 months and 5 years after the radiation exposure. The initial sensory impairmentis followed by progressive disruption of neuronal activity at the affected level. The spinal cord is swollen andinfarcted. The patient is usually left paraplegic.」(游離放射線會造成對脊髓與劑量相關的傷 害。當在頸部脊髓區域照射的時候,特別會造成傷害。比 較輕微的傷害方式是在四肢中產生與知覺有關的損害,時 常以一個積極的Lhermitte氏病徵出現。這些徵狀在幾個星 期之內出現一個迅速的侵襲然後緩解。更嚴重的延遲的脊 髓炎可能出現在在放射線暴露後6個月和5年之間。最初的 知覺損害後接續在受到影響的脊髓段位發生神經活動的漸 進崩潰。脊髓腫脹而且梗塞。病人通常是向左下半身麻痺 的。)而原告發病為完成被告所為放射線照射後一年四個 月後,病徵為下肢體癱瘓,是與上開說明之特徵相符。又 Medcyclopaedia(tm) 2006Neuroradiology就放射性脊髓炎



(Radiation myelopathy)之說明「may occur as a delayed complication of radiationtherapy to lesions of the spine or adjacent tissues when the cord may not be excluded from the radiation field.The latency since radiation has two peaks; one at one year and the other at two years. The incidence of the complication is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total radiation dose, the dose fraction and the length of the spinal cord irradiated. It has been estimated that it ranges from only 5% when the cord receives between 57 and 61 Gy to 50% when the cord receives between 68 and 73 Gy.The typical histopathological finding associated with radiation myelopathy is leukomalacia.」(當脊椎 (脊髓)不被排 除在放射線照野之外的時候,可能發生放射線治療延遲的 複雜化,亦即導致脊椎或鄰近組織的損害 (病變),稱為放 射性脊髓炎。自從放射治療之後危險潛伏期有二個峰巔; 一個是在一年後,另一個是在二年後。複雜化的影響之方 式和放射線總劑量、每次照射劑量和照射的脊椎長度有高 度正相關。它已經被估計,當脊椎接受的劑量在57和61Gy 之間升高到68和73Gy的時候,放射性脊髓炎發生率從只有 5%升高到50%。典型的組織病理學發現和放射性脊髓炎最有 關的是白血病。),則說明放射性脊髓炎於脊髓遭受不當 放射線之照射有密切關係。
3、又被告辯稱因原告之腰薦椎之馬尾有明顯腫瘤病灶,且β -HCG值檢驗1.49屬異常值,故進行系爭放射線照射治療云 云。然查:
⑴92年3月11日接受核磁共振 (MRI)檢查,結果為「7. diffusely, faint enhancement at the cauda equina on both sides,especially at the L5root; however, no evident nodular thickening is found;it could be mostly due to inflammatory changes, follow-up exam suggested」(馬尾兩側有淡淡的顯影, 特別在第五腰脊神 經根, 但無明顯的節狀加厚,它可能是發炎反應的變化, 建議追蹤檢查),惟被告甲○○竟於病歷內刪除合併記載 為「diffusely, faint enhancement at the cauda equina onboth sides at the lumbar and lumbosacral level, especially at the L5root」(證19第1頁),刻 意忽視上開「但無明顯的節狀加厚,它可能是發炎反應的 變化,建議追蹤檢查」之記載,逕以該不確定之結果認定



原告之腰薦椎之馬尾有明顯腫瘤病灶,決定進行放射線治 療,診斷過於草率粗糙,終於引起嚴重後果。
⑵又關於β-HCG值,於腦脊髓液 (CSF)或是血液(BLOOD)之 β-HCG值,均以小於5為正常值(證廿),並為被告甲○○ 所明知(見證19第3頁),查原告於92年3月12日接受腦脊 髓液 (CSF)之β-HCG值檢驗僅為1.49,屬於正常值,並經 被告甲○○記載於病歷內(見證19第1頁),惟被告甲○ ○顯然誤認原告之檢驗結果為異常,進而誤診安排原告接 受放射線照射。
4、又被告甲○○辯稱原告係因橫斷性脊髓炎造成下肢癱瘓, 並非典型放射性脊髓病變云云,然查,原告病發後經被告 台大醫院治療,係診斷為放射性脊髓炎(Radiation myelopathy、Radiation myelitis,見上述三、之說明) ,被告所辯顯非事實。
5、被告復謂原告於92年3月12日接受腦脊髓液 (CSF)之β-HCG 值檢驗僅為1.49非正常值云云,然查,關於腦脊髓液(CSF) 或是血液(BLOOD)之β-HCG值,正常值皆為<5mIu/ml,為 被告台大醫院所採用,並為被告甲○○所明知(證19第3頁 ),現被告竟為相反之主張,自非可採。而被告續證一所 引論文使用單位為「ng/ml」,亦與被告台大醫院所使用單 位「mIu/ml」不同,自不得混為一談。
6、被告復謂小兒科丁○○○○於92年3月19日照會被告甲○○ 謂由於腰薦椎之馬尾部位有明顯之腫瘤且林醫師稱將原告 轉介給被告甲○○時已向原告家屬解釋過『包括腰脊椎磁 共振影像檢查及腦脊髓 (CSF)的β- HCG檢驗值』檢查異常 ,但若要確定病因,一定要作病理切片檢查,惟病理切片 檢查時恐會立即發生下肢癱瘓後遺症,因此作罷云云,原 告否認之。查丁○○○○從未對原告及法定代理人說明上 開內容,且據被告提出被證一92年3月19日照會單,丁○○ ○○係記載「這個15歲胚細胞瘤的病人已經作了五次化療 和頭部電療,92年3月11日脊髓核磁共核顯示馬尾兩側有淡 淡的顯影,最近腦脊髓液(CSF)的β- HCG為1.49,血清的 β- HCG<1。建議三明治療法『先化療+電療+最後療法』 ,請教您對電療的看法(sincerely request your opinion for his r/t)。」,亦無明顯腫瘤發生與β- HCG值異常 之記載,亦可見被告主張事實非真。
7、又丁○○○○係建議三明治療法『先化療+電療+最後療 法』,並詢問被告甲○○之意見 (sincerely request your opinion for his r/t),並未建議採用電療(放射線 照射),係被告甲○○罔顧原告脊髓核磁共核結果與腦脊



髓液 (CSF)的β- HCG值均無法確認原告脊髓部位發生腫瘤 ,又未就相關醫療事宜對原告及法定代理人說明,即安排 原告接受放射線治療,終於發生不可挽回之結果,是被告 甲○○顯有疏失甚明。
被告復謂原告係因橫斷性脊髓炎導致癱瘓云云,並非事實。 8、查原告發病後前往被告台大醫院就診,經多次檢驗排除病 毒感染可能性 (93年9月29日Virus titer:No significant evidence of active viral infection about the myelopathy:(Influenza Virus Type A(B)Antibody、 Herpes Simplex Virus Antibody..皆無病毒感染);另 外93年9月14日核磁共振影像分析報告指出「胸椎第12節至 腰椎第2節沒有呈現不正常顯影。一些信號改變,在放射線 之後的改變可能被考慮。」 (Image conference:「T12-L 2 level revealed no abnormal enhancement.some signal change.Post-radiation change may be considered」) ,被告台大醫院於10月1日舉行跨科綜合討論 (Combined conference)做成決定:「放射科醫師和神經科醫師確定原 告罹患放射性脊髓炎(Radiation myelopathy),並開始 給予類固醇治療。」(radiation myelopathy was impres -sed by radiologist andneurologist suggested solume -drolm solumedrol 20mg q12h was added)(病歷記錄中 9月14日、93年10月15日Weekly Summary and Off Service Note中9月29日、10月1日記錄),且原告就診期間93年9月9 日至93年10月15日與93年10月16日至94年1月3日之病歷記 錄,均記載原告病因為放射性脊髓炎(Radiation myelopa -thy或Radiation myelitis),是被告主張顯係推測,自 無足採。
(五)被告所為係侵權行為:
1、如前述,被告甲○○醫師有診斷錯誤及放射線使用時機及 使用劑量不當之過失:原告脊髓部位有無腫瘤存在歷經多 次檢查均無法確認,業如上述,被告甲○○醫師決定為原 告施以脊髓部位之放射線治療前,原告法定代理人曾表示 希望再為檢查確認或減低照射劑量,然均不為被告甲○○ 醫師所接受,即遽於92年4月7日至5月12日對原告脊髓部 位施以照射『腫瘤劑量』之放射線治療,更顯有放射線使 用劑量不當之過失。
2、被告甲○○上開過失行為致使原告健康受到損害:原告接 受上開治療後,於93年9月6日出現無法排尿現象,於93年 9月9日住進被告台大醫院檢查 (當時雙腳行走正常),並 在20天內演變成兩腳癱瘓、無法排尿、解便,經檢查後發



現原告脊髓部位發生放射性髓鞘炎,並引起神經傳導系統 病變之嚴重後遺症,致使原告下肢癱瘓及大小便功能失常 。查係因脊髓組織受放射線照射所引發之病變,而原告脊 髓部位曾受被告甲○○醫師施行放射線照射,業如上述, 是原告顯因被告甲○○之不當放射線治療行為導致罹患放 射性髓鞘炎,並造成下肢癱瘓及大小便功能失常。 3、被告甲○○醫師執行職務因過失行為導致原告健康受到損 害,被告台大醫院為被告甲○○醫師之僱用人,自應依民 法第188條之規定,與被告甲○○醫師負連帶賠償責任。(六)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賠償,有理由: 1、查原告於91年7月間因罹患惡性腫瘤至被告台大醫院就診 ,則原告與被告台大醫院間,應成立提供醫療服務之醫療 契約,醫病間彼此立於契約對等當事人之地位,由被告台 大醫院提供專業之醫療服務,治療被告所罹患之疾病,另 被告甲○○醫師係受僱於台大醫院,為該醫療契約之履行 輔助人,依民法第224條規定,應就履行契約之過失行為 負同一責任。
2、查原告腦部之惡性腫瘤,固經被告台大醫院提供醫療服務 而消失,然於治療過程中,被告台大醫院由被告甲○○醫 師為原告施行治療,被告甲○○醫師未確定原告脊髓部位 是否亦存有惡性腫瘤即於92年4月7日至5月12日對原告脊 髓部位亦施以腫瘤劑量之放射線治療,導致原告罹患放射 性髓鞘炎,並造成下肢癱瘓及大小便功能失常。 3、按因債務人不完全給付,致債權人受有前項以外之損害, 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此為民法第227條第2項定有明文,亦 即債務人履行契約行為,不但具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致債 權人遭受其他損害,負賠償責任,亦稱加害給付。債權 人依此請求賠償,僅須證明契約之存在及損害發生與責任 原因事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須舉證被告之故意或過失 。被告台大醫院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不當使用放射線照射 原告脊髓部位,導致原告罹患放射性髓鞘炎,自屬債務不 履行之加害給付。又本件事故發生之情形完全在被告之掌 控範圍內而無其他因素介入,且原告係因腦部惡性腫瘤入 院治療,卻造成放射性髓鞘炎、下肢癱瘓及大小便失禁之 情事,應認原告已證明損害之發生,而被告台大醫院為國 內首屈一指之國立教學醫院,被告甲○○則為該院之醫師 ,其等對於醫療知識及臨床醫療實務操作,自具有相當程 度之瞭解與熟稔,較諸一般無醫學知識之病患,在醫療事 件之舉證上本屬較為容易之事,基於證據距離、危險控制 領域等理論,應由被告等就其治療行為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負舉證之責。
4、檢呈原告就診之93年9月9日至93年10月15日與93年10月16 日至94年1月3日之病歷記錄。原告發病後前往被告台大醫 院就診,經多次檢驗排除病毒感染可能性後,被告台大醫 院於同年10月1日確定原告罹患放射性脊髓炎(Radiation myelopathy,見證14第28頁),嗣後至94年1月3日之治 療期間,病歷均記載原告病因為放射性脊髓炎(Radiation myelopathy或Radiation myelitis),故原告所罹病症, 顯與遭受不當之放射線照射有關。
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甲○○醫師未經檢驗確定原告之 脊髓部位有無腫瘤,亦未告知治療處置、預後情形及可能 的不良反應,即決定為原告施以治療腫瘤劑量之脊髓部位 放射線照射,致使原告脊髓部位發生放射性髓鞘炎,引起  神經傳導系統病變而下肢癱瘓及大小便功能失常,被告 甲○○醫師疏於盡其治療時應盡之注意與告知義務,顯有 過失,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亦未舉證證明 被告有債務不履行等可歸責原因,及與原告所指損害間因 果關係,同時原告應為橫斷性脊髓炎,會因病患曾接受是 原告所訴實無理由。爰答辯聲明:⑴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⑶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 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或債務不 履行,而原告就被告疏於對病人即原告治療時應盡之注意 與告知義務,致其身體受到傷害間之因果關係亦未舉證證 明。而原告所患之病狀,最大之可能性係由於橫斷性脊髓 炎而導致下肢癱瘓,橫斷性脊髓炎為醫學臨床上較罕見之 疾病,臨床醫師往往會因病患曾接受過放射性治療而懷疑 下肢癱瘓是放射性性脊髓炎病症,但在使用適量之放射治 療並不會發生下肢癱瘓之現象,此有被告提出之文獻報告 可據。原告下肢癱瘓之原因並非因被告不當實施放射治療 所致,是原告主張被告有侵權行為之情事,洵無憑據,至 所謂債務不履行者,其責任之發生必須為債務人有可歸責 之事由。本件被告對於原告所為之醫療行為始終依醫學常 規實施診斷、治療,原告病症之發生,並無證據足以證明 係被告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之結果,則被告即無債務不履 行之情形,本件原告所訴實無理由。
(三)被告對後述不爭執事實六「診斷」無故意或過失造成錯誤 ;又實施「治療」前,已盡醫療前之「告知義務」: 1、經查,本件原告病症之原主治醫師為丁○○○○,自91



年7月間,在被告醫院就醫,被告甲○○醫師未接觸過原 告,遑論診斷、治療其病情。92年3月19日,被告甲○○ 接獲丁○○○○之照會,請丁醫師評估再為原告做一次脊 髓部位之放射性治療。當日,原告由其母親陪同前來丁醫 師處,由丁醫師依林醫師之照會向原告解說病狀。由於原 告不願用病理切片方法探求病情,只同意以低劑量放射  治療。然低劑量放射治療可能無法獲得治療之效果。故經 丁醫師說明後,原告又返回丁○○○○處,尋求林醫師之 意見後再回被告丁醫師處,決定依丁醫師之建議,採較高 劑量之放射治療。原告了解全盤之療程及風險後,即在92 年4月4日安排模擬定位攝影,並簽署放射腫瘤同意書,同 意由被告甲○○醫師實施脊髓腔部位放射治療。是原告病 情之診斷及病症之治療方法,完全係由原告與丁○○○○ 討論後決定,甲○○醫師所做之治療行為,係依林醫師及 原告之同意而實施,被告甲○○醫師對原告病症既未為之 診斷,則關於原告病症應為何種方法之治療,係乃配合原 告及其主治醫師之判斷,原告所謂丁醫師未告知其放射治 療相關問題為有過失,實與事實不符。
2、次查,丁醫師在經原告同意放射治療其病症後,所以採取 較高劑量之放射治療方法,係依其專業考量,認低劑量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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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