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43號
原 告 雷珍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振燦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陳豪杉律師
被 告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9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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