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847號
KLDM,106,聲,847,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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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淳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淳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淳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 執行中,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查受刑人林淳仁因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98年度訴字第117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年(共33罪) 、1年1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施用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前開2 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 35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99 年3月8日入監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1日以法授 矯字第1060171894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 1月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02 日,縮短刑期 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8年9月2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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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