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下午4時
許,在本院第1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素如
書記官 陳育君
通 譯 傅水祥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參佰元折算壹日。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其身無恆產且乏一技之長,對於他人若向其借用 名義擔任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將用以供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 票予其他公司行號,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有所預見,仍 因經濟困乏,貪圖小利,而為下列犯行:
(一)甲○○於民國94年7月間,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泰平」之成年男子,結識真實姓名不詳綽號「林建華」之 成年男子後,竟與「林建華」、王子誠(由本院另行判決 )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約定由甲○○接替王子 誠擔任虛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路101號6樓「誠平國際 有限公司」(下簡稱誠平公司)之股東兼負責人,渠等並 於94年7月25日製作內容不實之「誠平公司章程」、「誠 平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虛偽登載「 1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遷移地址至台北市中山區○○○路 101號6樓,繼續對外營業。2、本公司原股東王子誠出資 額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整,全額讓予股東甲○○承受 ,並退出股東。」等虛偽不實之事項,持向臺北市商業管 理處申請遷址、股東出資轉讓、改推甲○○為董事及修正 章程等變更登記事項,使該管公務員陷於錯誤,將前開不 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即誠平公司「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上,足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 性。
(二)前述變更登記完成後,甲○○與「林建華」、王子誠明知 誠平公司僅係虛設,並無實際交易,仍自94年8月間起至
同年12月止,在不詳地點,以誠平公司名義,連續填製買 受人、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9 張(銷售金額共計5746萬0096元),分別交付予鼎益鑫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元亢國 際有限公司、高珅企業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行號(買受人 、發票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均詳如附 表所示),並經各該營業人作為向誠平公司買受商品之進 項憑證,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 所示之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共達287萬3004元,足生損害 於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 、第214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 國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條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 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陳育君
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買 受 人 公 司 │開立│發 票 字│ 銷售額 │ 稅 額 │
│ │ 、 商 號 名 稱 │日期│軌 號 碼│(新臺幣) │(新臺幣)│
├──┼────────┼──┼─────┼──────┼─────┤
│ 1 │鼎益鑫製作股份有│9409│HU00000000│ 9,112,000│ 455,600│
│ │限公司 │ │ │ │ │
├──┼────────┼──┼─────┼──────┼─────┤
│ 2 │鼎益鑫製作股份有│9409│HU00000000│ 7,772,000│ 388,600│
│ │限公司 │ │ │ │ │
├──┼────────┼──┼─────┼──────┼─────┤
│ 3 │鼎益鑫製作股份有│9409│HU00000000│ 9,380,000│ 469,000│
│ │限公司 │ │ │ │ │
├──┼────────┼──┼─────┼──────┼─────┤
│ 4 │鼎益鑫製作股份有│9410│HU00000000│ 10,720,000│ 536,000│
│ │限公司 │ │ │ │ │
├──┼────────┼──┼─────┼──────┼─────┤
│ 5 │鼎益鑫製作股份有│9410│HU00000000│ 10,988,000│ 549,400│
│ │限公司 │ │ │ │ │
├──┼────────┼──┼─────┼──────┼─────┤
│ 6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9409│HU00000000│ 19,048│ 952│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9410│HU00000000│ 19,048│ 952│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元亢國際有限公司│9408│GU00000000│ 6,000,000│ 300,000│
├──┼────────┼──┼─────┼──────┼─────┤
│ 9 │高珅企業有限公司│9409│HU00000000│ 3,450,000│ 172,500│
├──┴────────┼──┴─────┼──────┼─────┤
│ 合 計 │ │ 57,460,096│ 2,873,004│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