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749號
TPDM,96,訴,749,200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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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維信律師
被   告 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己○○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陳豪杉律師
被   告 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律師
      李建宏律師
被   告 丁○○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邢越律師
被   告 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律師
      陳龍昇律師
      王龍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
第二五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己○○丙○○丁○○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乙○○甲○○己○○丙○○丁○○、戊○ ○等六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六人均犯罪嫌 疑重大,被告乙○○先前曾前往大陸,有逃亡的事實;被告 甲○○在大陸有生意經營,係經遣返回台,有事實足認有逃 亡之虞;被告己○○自承長期在大陸有投資生意,有事實足 認有逃亡之虞;被告丙○○亦持有台胞證,隨時可以離台進 入大陸地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戊○○係自大陸 地區回台,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再本案尚有共犯尚未到 案,有事實足認被告六人有勾串共犯之虞,又目前尚有部分 贓款在被告戊○○處,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另被告 六人所涉罪名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乙



○○、甲○○己○○丙○○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被告丁○○有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均 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 四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被告六人均 延長羈押期間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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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