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0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丁○○
甲○○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
偵字第一三四四一號),本院訊問後,被告等均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之旨,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名共陸枚,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名共陸枚,均沒收之。丁○○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名共陸枚,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名共陸枚,均沒收之。甲○○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名共陸枚,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名共陸枚,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丙○○前有多次前科,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 後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以九十三年 度上訴字第二七七四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於九十四年 三月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四號駁回上訴而確 定,並併同其所另犯之竊盜罪、妨害風化之殘刑等,於九十 六年六月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丁○○前亦有多次前科, 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 第五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後並因撤回上訴而確定 ,並併同其所另犯之竊盜罪、搶奪罪等,於九十五年十二月 十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料丙○○、丁○○與甲○○竟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於九十六年七月一 日九時二十分許,在臺北縣新店市○○路與建國路之仁愛市 場內,趁乙○○選購物品疏於注意之際,共同竊取乙○○所 有置於褲袋內之黑色皮夾一只,內有新臺幣(下同)二千元 、國民身分證、榮譽國民證、中國國民黨證、汽車駕駛執照 、重型機車行照、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全民健保卡、郵政儲
金金融卡、華南商業銀行金融卡、臺灣銀行信用卡、遠東商 業銀行信用卡、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卡、華僑銀行大潤發信用 卡、花旗銀行信用卡各一枚等物,得手後隨即離去。丙○○ 、丁○○與甲○○復因竊得上開信用卡,而萌意圖自己不法 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隨即於同日共同持上開 信用卡前往臺北縣新店市○○路之家樂福大賣場刷卡購物, 並推由甲○○於附表時間,持附表信用卡刷卡消費,接續在 二聯式簽帳單(商店收據)及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上偽造「 乙○○」之署押六枚交付特約商店店員以行使,使家樂福大 賣場店員陷於錯誤誤認為係乙○○本人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 商品,並足以生損害於乙○○,適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員警潘文濱當場發現而查獲。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丁○○及甲○○三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 坦承不諱(見本院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第二頁) ,核與告訴人乙○○指訴情節與證人潘文濱證述情節相符, 復有二聯式簽帳單五紙、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及統一發票十 紙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三人於本院審理中出於任意性之供述 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犯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 加重竊盜罪、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同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 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等推由 被告甲○○在簽帳單、網路商城出貨證明書上偽造「乙○○ 」署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三 人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就加重竊盜罪部分,係直接論以刑法第三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被告等所為六次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時間緊接,行為均屬無從分割, 屬接續犯而應論以單純一罪。被告等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欺 取財,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 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等所犯竊盜 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 併罰。被告丙○○前有多次前科,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十月,後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以九 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七四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於九 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四號駁回上
訴而確定,並併同其所另犯之竊盜罪、妨害風化之殘刑等, 於九十六年六月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丁○○前亦有 多次前科,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 三年度易字第五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後並因撤回 上訴而確定,並併同其所另犯之竊盜罪、搶奪罪等,於九十 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被告丙○○及丁 ○○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渠等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爰審酌被告三人犯後坦承犯行而態度良好、犯罪所生之 損害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如附表所示簽帳單及出貨證明單上 偽造之「乙○○」署名共六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志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 表
┌──┬────┬────┬───┬──────────┐
│ │ │信用卡及│ │ │
│編號│ 時間 │偽造之署│金額 │購買物品 │
│ │ │名 │ │ │
├──┼────┼────┼───┼──────────┤
│ │ │ │ │ │
│ 一 │九十六年│一、遠東│二千四│大衛杜夫香菸、七星香│
│ │七月一日│商銀信用│百六十│菸—淡菸各二條 │
│ │九點三十│卡 │元 │ │
│ │四分 │二、簽帳│ │ │
│ │ │單 │ │ │
├──┼────┼────┼───┼──────────┤
│ │ │ │ │ │
│ 二 │九十六年│一、遠東│三千六│大衛杜夫香菸、七星香│
│ │七月一日│商銀信用│百九十│菸—淡菸各三條 │
│ │九點五十│卡 │二元 │ │
│ │分 │二、簽帳│ │ │
│ │ │單 │ │ │
├──┼────┼────┼───┼──────────┤
│ │ │ │ │ │
│ 三 │九十六年│一、臺灣│五千一│紅豆蓮子湯禮盒二盒、│
│ │七月一日│銀行信用│百六十│家樂福購物袋二只、金│
│ │九點五十│卡 │八元 │品茶禮三組、清爽保濕│
│ │七分 │二、簽帳│ │洗髮乳、Asience護髮 │
│ │ │單 │ │乳、Asience潤髮乳、 │
│ │ │ │ │機械式袖珍定時器、 │
│ │ │ │ │La Polo冰沙果汁機各 │
│ │ │ │ │一個 │
├──┼────┼────┼───┼──────────┤
│ │ │ │ │ │
│ 四 │九十六年│一、臺灣│一千元│茶葉 │
│ │七月一日│銀行信用│ │ │
│ │十點三十│卡 │ │ │
│ │六分 │二、簽帳│ │ │
│ │ │單 │ │ │
├──┼────┼────┼───┼──────────┤
│ │ │ │ │ │
│ 五 │九十六年│一、臺灣│七千九│哥爸妻夫開心果三包、│
│ │七月一日│銀行信用│百五十│哥爸妻夫杏仁小點三包│
│ │十點三十│卡 │八元 │、日式不沾雪平鍋一個│
│ │九分 │二、簽帳│ │、燕麥護手霜三條、家│
│ │ │單 │ │樂福購物袋三個、紐西│
│ │ │ │ │蘭沙朗牛肉三盒、冷藏│
│ │ │ │ │澳洲牛肉三盒、澳洲板│
│ │ │ │ │腱牛肉三盒、夜間嫩白│
│ │ │ │ │潤膚乳一瓶、嫩白潤膚│
│ │ │ │ │乳液一瓶、妮維雅潤乳│
│ │ │ │ │液一瓶、沙宣強力定型│
│ │ │ │ │噴霧二罐、依必朗抗菌│
│ │ │ │ │潔膚乳一瓶、高露潔按│
│ │ │ │ │摩型牙刷二支、歐樂B│
│ │ │ │ │漱口水二瓶、特福松露│
│ │ │ │ │一盒、斷臂山DVD禮│
│ │ │ │ │盒一盒、臺灣威士忌三│
│ │ │ │ │瓶 │
├──┼────┼────┼───┼──────────┤
│ │ │ │ │ │
│ 6 │九十六年│一、臺灣│八百九│鐘錶 │
│ │七月一日│銀行信用│十元 │ │
│ │ │卡 │ │ │
│ │ │二、網路│ │ │
│ │ │商城「出│ │ │
│ │ │貨證明單│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