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旭豪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孝英
上列受刑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旭豪實業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台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旭豪實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王孝英於民國94年8 月30日犯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21 號(偵 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43號), 判處罰金新台幣1 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守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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