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6年度,2503號
TPDM,96,簡,2503,200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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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2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九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華麗一族」盜版影音光碟片貳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甲○明知「華麗一族」盜版影音光碟片係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不得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 陳列或持有,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前開「華麗 一族」盜版影音光碟片拍賣訊息,供不特定顧客競標購買。 嗣經日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蔡培堦(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內將蔡培堦誤載為蔡培皆,應予更正)於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八日上網巡視,以新臺幣(下同)二百元(內含 郵資五十元)之價格在該拍賣網站下標購買甲○所販售前開 盜版影音光碟片二片,並於翌日(四月二十九日)二十一時 三十九分十五秒許轉帳二百元至甲○指定之帳戶內,嗣甲○ 再於同年月三十日以郵局掛號寄送之方式寄出該等盜版影音 光碟片,應予補充。證據應補載臺灣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 、信封封面(均影本),且「告訴代理人蔡培皆之指訴」應 更正為「告訴代理人蔡培堦之指訴」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 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 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其意 圖散布而在拍賣網站上公開陳列及持有之行為,均為散布之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不尊重他人之著作權, 擅自販售散布非法重製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販賣盜版影音光碟片之數量甚微,暨其並無前 科,素行良好,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從輕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稽,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本院認其經此 起訴、審判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聲請人 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亦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本院 認被告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 刑二年,以勵自新。至扣案之「華麗一族」非法重製盜版影



音光碟片二片,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第二項之散布非法重製光碟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12996號  被   告 甲○  女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一段147巷5弄            5號4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華麗一族」日本電視劇,係日本「東京放送株式



會社」(下稱東京放送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依著 作權法第4條第2款,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東 京放送公司並授權我國「日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日新公司)在臺灣地區發行前開影片之錄影帶、VCD與DVD ,未經日新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 之重製物而散布,竟緣於民國96年3至4月間某日,以新臺幣 (下同)約200元之價格,在臺北市師大夜市某處,購得未 經日新公司授權重製之盜版「華麗一族」視聽著作DVD 光碟 一套(共2片),於觀看完畢後認無保留價值,即基於明知 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於96年4月下旬 某日,在臺北市○○區○○路一段147巷5弄5號4樓住所,利 用電腦網路設備,使用其「jana_lam」之帳號,在雅虎奇摩 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上開盜版光碟之廣告,而以每套200元之 價格,向不特定人散播販賣盜版光碟之資訊,並以其所申請 之電子郵件地址「jana_lam@yahoo.com.tw」,供不特定顧 客作為詢問及回傳訂購之用,嗣於同月29日,經日新公司員 工蔡培皆上網訂購,並依甲○指示將價款匯入其設於國泰世 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甲○待確認匯款無訛後 郵寄光碟予蔡培皆,蔡培皆於96年5月1日收到光碟後鑑定確 認為盜版光碟後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前揭盜 版「華麗一族」視聽著作光碟重製物一套(共2片)。二、案經日新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甲○之供述;㈡告訴代理人蔡培皆之指訴;㈢ 授權書及原產地證明各1份、網頁資料3張、電子郵件列印資 料1張、光碟封面影本2張、檢視報告1份、雅虎奇摩帳號申 請人資料與登入IP一覽表及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IP 使用者資料等在卷及光碟2片扣案可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 知名之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之罪嫌。請審酌 被告並無不良素行,此有全國刑案查註紀錄表可參,且犯後 深表悔悟,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請予從輕量刑,並予緩刑之 宣告,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檢 察 官 張 書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 宜 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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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