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960號
TCDV,96,除,960,200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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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五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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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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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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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協照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96年3月31日 │118,500元 │VB三一八五七五│ │
│ │司 楊慶義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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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