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榮塑膠製品工業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丁○○、甲○○○○○○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4,69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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