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998號
TCDV,96,補,998,200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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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榮塑膠製品工業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丁○○、甲○○○○○○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4,69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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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