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37號
聲 請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華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名劉怜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同年三月十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信義郵局台北128支局第一九七號、第二三四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欲對相對人為保險代理人合約為終止 之通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公司登記事項卡、存 證信函及回執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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