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37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延展大揚地磅廠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大揚地磅廠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 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 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大揚地磅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 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致未能如期向 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爰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三、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6年8月6 日起展延至97年2月5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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