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6年度,14號
CYDA,106,交,14,2017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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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14號
原   告 楊禕萍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英標
訴訟代理人 李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 106 年 2 月 2
日嘉監義裁字第 76-KAQ000000 號、嘉監義裁字第 76-KAQ00000
0 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訴外人益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所有車 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白色小客車)於民 國105年11月22日10時51分至11時許,行經雲林縣北港鎮新 德路與新東街口處、新德路路段至社番堤防邊路路段(下稱 系爭路口),雲林縣警察局北辰派出所警員認系爭小客車有 「闖紅燈」、「鳴笛示警,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 逃逸」、「汽車駕駛人違規行為於警攔查時不停,沿途高速 駕駛逃逸,於各路口均未能減速慢行,以其他危險駕車方式 規避警方攔查,罔顧公眾行車安全」之違規行為,遂以第 KAQ041279號、第KAQ04128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 106年1月6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原告於105年12月19日向 被告陳述意見並由訴外人益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於同年月 21日表示原告為實際駕駛人。嗣被告於106年2月2日分別以 :(一)嘉監義裁字第76-KAQ04127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5,700元,並記違規 點數4點;(二)嘉監義裁字第76-KAQ041280號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 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合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警方提供之影片係自遠方拍攝,並未清楚拍攝到系爭白色 小客車超越紅燈停止線闖紅燈及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 汽車,行車錄影中原告於每個路口皆有打方向燈維持速度 並未隨意變換車道影響他人;反之,舉發警員惡意逼車, 系爭白色小客車差點遭到警方撞擊,原告認為並無違規卻 遭莫名追緝逼車,原處分顯有錯誤,爰求判如聲明所示。(二)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則以:
(一)本件經原舉發單位查復略以:經查 RAU-0907 號自小客車 於 105 年 11 月 22 日 10時 51 分許在雲林縣北港鎮新 德路與新東街口闖紅燈違規,經執勤員警發現並開啟警示 燈、警笛示警攔停;惟 RAU-0907 號自小客車拒不配合執 勤員警指揮受查,沿北港鎮新德路至府番堤防路段高速行 駛規避稽查,沿路以此危險方式駕車;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逕行舉發 RAU-0907 號自小客車「闖紅燈、以危 險方式駕車及不服稽查取締逃逸」等違規。原舉發單位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第 60條第 1 項、第 4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舉發應無違誤,被告依 法裁處應無不合,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駁回其訴。(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 入路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 1目定有明文。次按「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 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 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汽車 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 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 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有 第 53 條情形者,記違規點數 3 點。」、「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 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 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 險方式駕車。」此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第 2 項、第 53 條第 1 項、第 6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60 條第 1 項、第 4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 爭舉發通知單、採證相片、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交通 違規案件申述書及原處分在卷可稽,堪信屬實。至原告主 張舉發影片並未清楚拍攝到系爭白色小客車有闖紅燈及以 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之行為,原告於每個路口皆有 打方向燈維持速度並未隨意變換車道影響他人;舉發警員 惡意逼車,差點遭受警車撞擊,原告認為並無違規卻遭莫



名追緝逼車云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 故本件爭點在於:
1、原告駕駛系爭白色小客車於上開時、地有無行經有燈光號 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行為?
2、原告當時有無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 逃逸?
3、原告當時有無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之行為?(三)經查:
1、證人即舉發警員林宏穎於本院審理時證陳:「105年11月 22日當時我執行取締重大違規的勤務,時間是10時至12時 ,在當天上午10時51分左右在雲林縣○○鎮○○路○○○ 街○○○○○○○號碼000-0000號白色自小客車闖紅燈, 我在該車後方,我要攔查該車,我有開警示燈及鳴警笛, 但該車駕車人仍未停車,繼續逃逸,我尾隨該車要攔查, 該車車速約快的,約有七、八十公里之時速,該車從新德 路轉到產業道路,之後車速也很快,在產業道路時車速約 六十五到七十公里,從10時51分該車闖紅燈我一直追到產 業道路,時間約10時55分左右。該車又往防汛道路行駛, 因該車車速可能超過一百公里,因為警車都追不上,我怕 該車車速過快而波及到其他用路人車之安全,因而開立危 險駕駛的舉發通知單。」、「(問:你所稱的危險方式在 道路上駕駛是指何意?)在新德路的車速就很快了,後來 在產業道路、防汛道路的車速也很快,所以我認為是危險 方式駕駛,因為怕波及路人及其他車輛,而且防汛道路的 叉路很多,該區域又是鄉下,很多年紀很大的農夫會閃避 不及,而且因為警方也追不上,又怕對方會因為警方一直 追而緊張開很快會而波及路人,所以就沒有繼續追。」、 「(問:員警當時要攔查系爭白色小客車時,車速約多少 ?)系爭白色小客車闖紅燈時車速約七十至八十公里左右 ,後來我距離加到八十公里以上還是追不上系爭白色小客 車,到防汛道路時我的車速已經超過一百公里,也是沒有 追到系爭白色小客車。」、「沒有用廣播,但副駕駛座的 巡佐有開車窗伸出手、吹哨子,要求系爭白色小客車停車 ,而且還有鳴喇叭及警笛,所以該車駕駛一定知道我們在 攔查。」、「(問:行車紀錄器所屬車輛為何?)執行勤 務時由我駕駛之警車。」等語無誤(本院卷第56頁至第59 頁)。
2、本院當庭勘驗舉發光碟片,其重點如下,有舉發光碟片、 勘驗筆錄(本院卷第57頁至第59頁)及擷取照片(本院卷 第33頁至第53頁)在卷可佐:




⑴檔名:00000000。
①影片全長共2分02秒。
②影片開始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1: 21。
③影片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1:31, 白色小客車出現在畫面內側車道位置。
④影片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1:36開 始,可以明顯看出白色小客車闖越紅燈往前行駛。 ⑤影片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1:41, 行車紀錄器所屬車輛開始移動往前行駛。
⑥影片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1:50, 行車紀錄器所屬車輛開始鳴放警笛,且於2016/11/22 10:51:55在白色小客車正後方斷斷續續鳴按喇叭,系 爭白色小客車前方無其他車輛。該白色小客車車牌號碼 為RAU-0907,已可辨識。
⑦影片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2:25, 白色小客車開始往右側車道行駛,行車記錄器所屬車輛 也跟隨往右側車道行駛。
⑧影片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2:33, 行車紀錄器所屬車輛人員開始吹哨子。
⑨影片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2:42開 始,行車紀錄器所屬車輛往內側車道駛於系爭白色小客 車左側,於2016/11/22 10:52:46時行車記錄器所 屬車輛與系爭白色小客車併行,行車記錄器所屬車輛人 員吹哨子喊停車,行車記錄器所屬車輛在內側車道,系 爭白色小客車在外側車道。
⑩影片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2:47開 始,系爭白色小客車開始自外側車道加速行駛,超越行 車記錄器所屬車輛。且系爭白色小客車前方無其他汽車 。2016/11/22 10:52:53行車記錄器所屬車輛開始 駛往外側車道,而於系爭白色小客車後方行駛,行車記 錄器所屬車輛人員喊停車並吹哨子。
⑪影片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2:57開 始,行車記錄器所屬車輛自外側駛至內側車道,並與系 爭白色小客車併行,行車記錄器所屬車輛人員陸續吹哨 子並喊停車,且將車子往靠近系爭白色小客車之外側車 道行駛。
⑫影片結束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3: 23。
⑵檔名:00000000。




①影片全長2分02秒。
②影片開始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3: 23。
③影片開始時可以聽見行車記錄器所屬車輛不停吹哨子、 鳴喇叭且警笛聲未停,在系爭白色小客車左方靠近外側 車道行駛,系爭白色小客車前方無其他汽車。
④影片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3:46, 系爭白色小客車加速在外側車道越過行車記錄器所屬車 輛車身,往前行駛,2016/11/22 10:53:51行車記 錄器所屬車輛往右行駛於系爭白色小客車正後方。 ⑤影片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3:56, 系爭白色小客車閃左側方向燈並往左駛入內側車道,行 車記錄器所屬車輛尾隨往左駛入內側車道。
⑥影片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4:18, 系爭白色小客車車尾可以看見有被後車照射的光線。 ⑦影片結束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4: 41。
⑶檔名:00000000。
①影片全長2分02秒。
②影片開始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5: 25。
③影片開始系爭白色小客車先打右側方向燈,於2016/11 /22 10:55:27煞車燈亮起,但系爭白色小客車未停 車,而是往右駛入產業道路,產業道路未劃設分隔對向 車道之標線。
④影片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6:59系 爭白色小客車打右側方向燈,接著煞車燈亮起,但系爭 白色小客車未停車,而於2016/11/22 10:57:06右 轉,仍行駛於產業道路。
⑤影片結束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7: 28。
⑥此段影片開始至結束均可見行車記錄器所屬車輛緊跟於 系爭白色小客車後方,沿途警笛未停、斷斷續續鳴按喇 叭,也可見系爭白色小客車後方斷斷續續有其他光線投 射之影像,系爭白色小客車前方無其他車輛。
⑷檔名:00000000。
①影片全長2分02秒。
②影片開始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7: 28。
③影片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8:10開



始,系爭白色小客車打左側方向燈且煞車燈亮起,未停 車,左轉進入防汛道路,防汛道路未劃設分隔對向車道 之標線。之後行車記錄器所屬車輛與系爭白色小客車之 距離逐漸拉長。
④影片結束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9: 30。
⑤此段影片開始至結束均可見行車記錄器所屬車輛於系爭 白色小客車後方,沿途警笛未停、斷斷續續鳴按喇叭, 系爭白色小客車前方無其他車輛與其同向行駛,惟左側 有反向之汽車行駛經過,且於防汛道路上行駛時可見右 側有一部汽車停放。
⑸檔名:00000000。
①影片全長2分02秒。
②影片開始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0:59: 31。
③影片開始時行車記錄器所屬車輛前方已不見系爭白色小 客車,在2016/11/22 10:59:36至38秒可見系爭白 色小客車在行車記錄器所屬車輛前方彎道處,惟之後即 看不見系爭白色小客車,只見左側有反向車輛陸續行駛 經過,直至2016/11/22 11:00:01可見系爭白色小 客車於行車記錄器所屬車輛前方,而兩者之距離約超過 十個車身。
④影片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1:00:17, 系爭白色小客車在行車記錄器所屬車輛前方消失,直到 影片結束,行車記錄器所屬車輛鳴笛均未停止、喇叭陸 續鳴放。
⑤影片結束時間右下方螢幕顯現2016/11/22 11:01: 33。
3、依卷附錄影光碟、勘驗筆錄、擷取照片及證人林宏穎之證 述可知,
⑴系爭白色小客車於10時51分36秒許行經系爭路口確有闖紅 燈之違規行為,是原告指稱其無闖紅燈行為云云,自非可 採。
⑵警員自10時51分41秒開始駕駛行車紀錄器所屬警車在後方 欲攔停系爭白色小客車,以持續鳴放警笛、按喇叭、吹哨 子,且多次靠近系爭白色小客車,行駛於系爭白色小客車 左側喊「停車」等方式,通知系爭小客車接受攔停,而系 爭白色小客車在多數路段前方幾無其他車輛,且原告亦自 承警車有靠近逼車,是其理應知悉警方上開行為均係要求 原告所駕駛之系爭白色小客車停車接受攔查,惟原告未依



員警指示停車,反加速駕車駛離,其有違反處罰條例之闖 紅燈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亦可認 定。原告辯稱以為員警在追通緝犯,不知員警是要求其配 合等語,顯非可採。
⑶原告駕駛系爭白色小客車於10時55分27秒許轉入產業道路 ,再於10時58分10秒許,轉入防汛道路,產業道路及防汛 道路之車道狹窄,未劃設分隔對向車道之標線,對向陸續 有汽車經過,且路旁偶有汽車停放。佐以證人即舉發警員 林宏穎於本院審理時證陳原告駕駛系爭白色小客車車速很 快,防汛道路的叉路很多,該區域是鄉下,怕很多年紀很 大的農夫會閃避不及等語,已陳述如上。是原告在車道狹 窄,偶有人、車通行、停放之產業道路及防汛道路以高速 行駛,足以影響其他行人、車輛等一般用路人之交通往來 秩序與安全,其行為確已造成相當危險,是其駕駛行為已 構成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無誤。
五、綜上所述,依本院調查既有證據資料之結果,原處分認原告 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白色小客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 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 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之 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0條 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原告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 罰鍰並記違規點數、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尚難認有何違 誤。故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予敘明。七、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 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邱美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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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