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佐拉行銷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侑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 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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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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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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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好萊兒嬰兒│華南商業銀│105年12月31日 │183,162元 │ND2540732 │受款人:佐 │
│ │用品有限公│行嘉南分行│ │ │ │拉行銷創意│
│ │司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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