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9號
CYDV,106,除,69,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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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黃俊銘
代 理 人 葉淑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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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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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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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俊銘 │第一商業銀│105年12月25日 │107,190元 │HA5731472 │ │
│ │ │行嘉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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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