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庠村(即陳添溫)
訴訟代理人 方俐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8年7 月16日經
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之清算人姓名及通訊地址;並應
更正起訴狀所記載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通訊地址
。
二、陳報被告公司董事侯照南(已於96年11月14日死亡)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陳報本件起訴狀繕本與言詞辯論通知書,應向被告桀榮工程
企業有限公司何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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