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新國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小芳
被 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 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