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83號
CYDV,106,訴,383,2017071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林麗芬
被   告 洪慈穗
      向宏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而按債權人行使撤銷
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
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244 條
撤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
)5,120,070 元(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業據原告陳明在
卷,並聲明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於民國96年6 月22日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931,669 元(計算式
:320 平方公尺×90,547元×1/15=1,931,669 元以下四捨五入
),低於本件確保之債權額5,120,070 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土地之價額1,931,669 元核定之,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20,20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 元,尚應繳納19,2
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