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8號
CYDV,106,訴,38,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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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李國雄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被   告 黃彥琪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月25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陳報:①訴之聲明內容,係就「何人」所有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請求確認兩造優先購買權存在或不存在?;②請求確認之權利範圍,究竟是「10330分之3000」或「10330分之2000」?;③請求確認之土地持分,如果經扣除附圖所示之A、B、C 建物所使用土地的面積,則剩餘的土地持分即權利範圍應該是多少?(繕本請逕寄對造)。
被告應具狀陳報是否已向本院民事執行處繳納購買本件系爭坐落嘉義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持分之價金?是否已點交土地?(繕本請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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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