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100號
PCDV,106,司促,13100,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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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
債 權 人 杜拜棕櫚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能振
債 務 人 高其彬
債 務 人 李自中
一、債務人高其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貳佰
  壹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自中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玖仟柒佰叁拾貳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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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