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
債 權 人 杜拜棕櫚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能振
債 務 人 高其彬
債 務 人 李自中
一、債務人高其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貳佰
壹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自中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玖仟柒佰叁拾貳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