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嘉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竹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請求給付顧問服務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780,583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4,1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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