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60號
CYDV,106,補,260,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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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蔡昊軒
被   告 嘉義縣布袋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鳳梅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嘉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179,044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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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