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96年度,61號
TCDV,96,家救,61,200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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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亭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 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乙○○為夫妻關係,因請求離婚 等事件(即本院九十六年度婚字第七七三號),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並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一件為證。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生活困難,家境窘困且毫無恆產及 積蓄,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聲 請訴訟救助獲准,有上開文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利用法務 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聲請人之財產情況,經核屬實,亦有稅務 電子閘門財調件明細表乙份附卷足憑。另查聲請人尚無其他 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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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