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丁 ○
丙○○
甲○○
之1
乙○○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施工處間請求
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丁○部分,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3,436,691元,應徵裁判費195,408元;上訴人丙
○○部分,其上訴標的金額為1,914,791元,應徵裁判費30,012
元;上訴人甲○○部分,其上訴標的金額為3,672,000元,應徵
裁判費56,148元;上訴人乙○○部分,其上訴標的金額為1,418,
000元,應徵裁判費22,587元,而此等費用,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