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4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思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127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8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