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5年度,7號
TCDV,95,海商,7,2007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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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7號
 上 訴 人 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人 萬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參 加 人 德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參 加 人 丙○○○ ○○○
             Di
 法定代理人 甲○○○ ○○○
 受告知訴訟 乙○○ ○○○○
 人
             Di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6年8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上訴人遲至96年8月23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 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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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