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2號原 告 林克樑即品冠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 告 傑寶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亭蘭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紹衍 律師被 告 和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和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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