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12號
TCDV,94,建,12,200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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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林克樑即品冠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被   告 傑寶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亭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紹衍 律師
被   告 和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和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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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寶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