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96年度,17號
TCDM,96,附民緝,17,200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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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訴訟代理人 甲○○ 台北市○○○路○段二號六樓
被   告 乙○○
          國民
           樓之2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易緝字第三六一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林學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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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