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訴字第27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3434號
),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藥勺肆支、空塑膠分裝袋柒只,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玻璃球管貳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藥勺肆支、空塑膠分裝袋柒只、玻璃球管貳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乃依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甫於民 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詎甲○○復 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晚上十時許,在 臺中縣豐原市○○街四十六號之大芳旅社二0六室內,以將 少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於注射針筒內,並摻水稀釋後以注 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並另基於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甲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在上開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 於玻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使之產生煙霧,再以口鼻吸入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年六月 三十日下午一時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街九六號為警 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 二支、藥勺四支、空塑膠分裝袋七只及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 用之玻璃球管二支等物。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 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 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 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 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 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黃珮華
法 官 黃炫中
上開筆錄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