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6年度,1號
CYDV,106,消債聲,1,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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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素貞
即 債務人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素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劉素貞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 清算事件,經鈞院以100 年度消債聲字第6 號裁定准予免責 ,嗣經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抗告,業經鈞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5日 以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7 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爰依法 向鈞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0 年度消債聲字第6 號、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7 號卷宗查 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 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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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