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三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第二九二七號(偵查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偵字第二○六七八號),判 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六年二月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