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4580號
TCDM,96,聲減,4580,200708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33號(現於台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聲減字第5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竊盜罪 ,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如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