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因犯詐欺罪,經本 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348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 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刑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靖騰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