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10號
CYDV,106,司拍,110,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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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吳英蘭
相 對 人 范睆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 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郭麗蕥於民國105年6月8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郭尚瑋及相對人范 睆琪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900,000元之抵 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債務人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暨異動 索引為證,雖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6月19日以判決回復 所有權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 ,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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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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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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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盧厝│ │81-72 │ │ │80.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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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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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 │ │ │ │ │合 │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計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及用途│積│位│ │ │
├──┼──┼────┼────┼────┼──┼──┼──┼──┼──┼──┼───┼─┼─┼──┼──┤
│001 │1408│嘉義市林│嘉義市盧│住家用、│58.8│ │ │ │ │58.8│ │ │ │全部│ │
│ │ │森東路69│厝段81-7│鋼筋混凝│2 │ │ │ │ │2 │ │ │ │ │ │
│ │ │1巷139弄│2地號 │土加強磚│ │ │ │ │ │ │ │ │ │ │ │
│ │ │25號 │ │造1層樓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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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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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