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2789號
TCDM,96,聲,2789,2007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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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二○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三
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柒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參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依鈞院九 十六年度毒聲字第四○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本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 九三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一包(驗餘淨重○.一一七九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九三二公克),均係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 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介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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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