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3343號
TCDM,96,易,3343,200708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
度偵字第11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11月10日,以動產擔 保交易附條件買賣方式,向東元車業有限公司(下稱東元車 業公司)購買車牌號碼P9X—880號重型機車一輛,為動產擔 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並約定分期付款總價款為新臺幣(下 同)58800元,被告甲○○應自95年12月15日起,每月一期 ,每期期付4900元,分十二期攤還本息,且應將上開機車依 約定停放在臺中市○區○○○街151巷31號3樓之3其住處, 在價金未付清之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東元車業公司所有 ,被告甲○○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 分,詎被告甲○○在取得標的物後,自95年12月15日第一期 起,即未依約繳納任何分期款項,並意圖不法之利益,於96 年2月間,將該車處分移轉登記予不知情之第三人劉西川, 致東元車業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案經東元車業公司告訴 偵辦;因認被告甲○○涉有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諭 知免訴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 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 ○行為後,動產擔保交易法已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 ,將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犯罪除罪化,並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自96年7月13日起發生效 力,是被告甲○○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揆諸前揭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