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0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
二七九五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五一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七所示之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七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編號十二至二十二及二十七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二編號十二至二十二及二十七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扣案之老虎鉗壹支、美工刀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四四五 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 確定,經入監執行,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與其女友乙○○(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共同基於竊盜 之犯意聯絡,由甲○○騎乘機車搭載乙○○出外一同尋找行 竊目標,於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二十七所示之時間、地點、犯 罪工具、竊盜方式,由甲○○下手行竊,乙○○在外把風之 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二十七所示被害人所持有之 如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二十七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再將所竊 得之財物出賣予資源回收場而換得現金朋分花用。甲○○另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時間、地點 、犯罪工具、竊盜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被 害人所持有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財物,得手後, 再將所竊得之財物出賣予資源回收場而換得現金花用。嗣經 警循線查獲甲○○,並扣得老虎鉗及美工刀各一支。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傳聞證據排除法則」,而依上 開法律規定,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但如法律別有 規定者,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四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諸同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五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證人乙○○於偵 查及警詢中(均以被告身分訊問)所為之陳述,及被害人寅 ○○、地○○、酉○○、亥○○、午○○、未○○、宇○○ 、己○、申○○、宙○○、巳○○、丁○○、辛○○、庚○ ○、戊○○、卯○○、天○○、林國明、丙○○、丑○○、 辰○○、戌○○、癸○○、林松秋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證人李啟崇、陳俞宣於警詢中證述,均屬於審判外之陳述 ,為傳聞證據,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未表示意見,顯不予爭 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指訴內容係針對被 告是否竊盜之事,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況證人即共 同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亦已賦予檢察官及被告實施交互 詰之機會,該偵查筆錄及警詢筆錄內容之憑信性應已足擔保 ,故揆諸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 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例外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 一所示之方法(其中編號十三至二十七與共同被告乙○○共 犯)犯竊盜罪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九十六年六 月六日訊問時、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同案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被害人寅○○ 、地○○、酉○○、亥○○、午○○、未○○、宇○○、己 ○、申○○、宙○○、巳○○、丁○○、辛○○、庚○○、 戊○○、卯○○、天○○、林國明、丙○○、丑○○、辰○ ○、戌○○、癸○○、林松秋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及證 人李啟崇、陳俞宣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然被告於本院 九十六年八月七日審理時雖對於自己犯罪部分仍為認罪之表 示,惟辯稱伊所述均實在,但伊沒有和乙○○共犯,她只是 跟伊一起去,並不知道伊在做什麼云云。經查:證人即共同 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雖證稱:「(法 官問:對於本案及移送併辦案件被告甲○○、乙○○、及被 害人之筆錄內容有何意見?)我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和他去 的,在警局我是想趕快將筆錄做完,才會這樣說。我和他不 是共犯」等語(見本院九十六年八月七日審判筆錄)。然查 ,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同年五
月一日、同年五月八日於臺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 警詢中、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由被 告甲○○以機車搭載之方式出外尋找行竊目標後,以被告甲 ○○下手行竊、證人乙○○在外把風之方式,竊取被害人之 財物等情不諱,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二七○五號竊盜一案 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訊問時,亦對於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偵字 第一一○二五號起訴書及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本件附表 一編號十六至十八、二十至二十六等十次竊盜犯行)為認罪 之表示,嗣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五三○號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五月在案,有上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本院訊問 筆錄、判決書在卷可考。再查,被告甲○○與證人乙○○於 本院審理時雖均稱僅被告甲○○一人行竊,乙○○僅係在外 等候,站的遠遠的,並不知情等語,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 實中,被告與證人乙○○自承出現在現場即有十五次(附表 一編號十三至二十七),被告與證人乙○○亦均承認有至「 正佑資源回收場」將竊得之物變賣,被告與乙○○係男女朋 友關係,且有同居之事實,此為被告及證人乙○○所自承, 被告甲○○自行竊場所竊得財物後,即與證人乙○○一同持 以變賣,則證人乙○○對於該變賣之物品非被告所有之事實 豈可能不知,是被告辯稱共同被告乙○○不知情一節,顯與 常情不符,應係為其女友即共同被告乙○○脫免刑責所為迴 護之詞,不足採信。是以,被告甲○○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乙 ○○於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二十七之犯罪事實中,由被告下手 行竊,而證人乙○○負責把風等情,應可認定。此外,並有 老虎鉗及美工刀各一支扣案、臺中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一紙、贓物認領保管單三紙、環保回收場回收登記簿二紙及 照片二十八張附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有附表一編 號一至二十七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 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 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 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 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本 件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一、三、四、七、所持用之老虎鉗、附 表一編號十五所持用之美工刀、附表一編號十七、十八、二 十所持用之鐵條(未據扣案)、附表一編號二十二至二十四 所持用之鉗子(未據扣案),依被告所稱均係金屬材質製成 ,質地堅硬,且足以剪斷電線、破壞門鎖、鐵窗,如持以揮 舞應足以傷人生命、身體,客觀上自可供作兇器使用,核被 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及同
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被 告甲○○與共同被告乙○○間於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二十七所 示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正犯。又被告 先後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七之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且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廢除連續犯之 後,均應分論併罰之。又檢察官移送併辦之九十六年度偵字 第一五三五一號之犯罪事實,與本案提起公訴部分為同一事 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審究,附此敘明。再者,被 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四四五號判 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 ,經入監執行,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七所示之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加 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之素行均不佳,且不思循正途, 獲取生活所需,為圖一己之便,而竊取他人之財產,惡行非 輕,所犯竊盜次數達二十七次,法治觀念淡薄,及其犯後於 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曾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時雖承認自己 竊盜犯行,然否認共同行竊,迴護共同被告乙○○,並審酌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用之手段、所竊盜之財物金額不高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一至二 十七),以資懲儆。又被告甲○○於附表一編號十二至二十 二及二十七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 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 一之如主文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十二至二十二及二十七) ,並與不應減刑之其他犯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 被告甲○○曾於九十四年間犯竊盜罪,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五 日甫因所犯竊盜罪執行完畢出監後,未及半年,即開始再犯 本件竊盜及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之犯行共二十七次,顯 見被告確有犯罪之習慣無訛,並參酌被告年輕力壯,並非毫 無工作能力之人,卻屢以無法工作,行竊他人財物變賣花用 ,其好逸惡勞之心態,至為明顯,其因此而屢次犯罪成習, 亦有其刑事前案紀錄資為佐證,本院認為有令被告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以期培養被告之勞動能力,糾正被告好逸惡勞 心態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治。另扣案之美工刀及老虎鉗各一 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甲○○所有,業經被告甲
○○供承屬實,且為本院認定如上,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另被告甲○○持以行竊之鐵條 、鉗子均未據扣案,且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 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甲○○竊盜案件犯罪事實一覽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工具│竊取物│ 銷贓處所 │被害人│被告 │犯罪之證據│
│ │及地點 │及手法 │品及價│ │ │ │ │
│ │ │ │值 │ │ │ │ │
├──┼────┼────┼───┼─────┼───┼───┼─────┤
│ 1 │96.5.15 │ 老虎鉗 │電纜線│同發資源回│寅○○│甲○○│1.甲○○警│
│ │13時許 │ │70公尺│收場(臺中│ │ │詢坦承不諱│
│ │ │ │(4-5 │縣豐原市三│ │ │2.現場指證│
│ │臺中縣外│持老虎鉗│公斤)│豐路929巷 │ │ │照片。3.被│
│ │埔鄉三崁│侵入田園│ │11號) │ │ │害人調查筆│
│ │村三崁路│剪斷電線│1040元│負責人: │ │ │錄。4.起獲│
│ │14號旁田│ │ │陳黃素美 │ │ │贓物電纜線│
│ │地變電箱│ │ │證人: │ │ │4.6公斤。 │
│ │ │ │ │陳俞瑄 │ │ │ │
├──┼────┼────┼───┼─────┼───┼───┼─────┤
│ 2 │96.5.16 │ 徒手 │農藥噴│同發資源回│地○○│甲○○│1.甲○○警│
│ │14-15 時│ │霧器一│收場(臺中│ │ │詢坦承不諱│
│ │許 │侵入工寮│具、電│縣豐原市三│ │ │。2.現場指│
│ │臺中縣 │行竊 │線一綑│豐路929巷 │ │ │證照片。3.│
│ │外埔鄉水│ │ │11號) │ │ │被害人調查│
│ │頭巷旁工│ │800 元│負責人: │ │ │筆錄。4.起│
│ │寮 │ │、1130│陳黃素美 │ │ │獲贓物農藥│
│ │ │ │元 │證人: │ │ │噴霧器。 │
│ │ │ │ │陳俞瑄 │ │ │ │
├──┼────┼────┼───┼─────┼───┼───┼─────┤
│ 3 │96.5.9 │老虎鉗 │電纜線│廣順資源回│酉○○│甲○○│1.甲○○警│
│ │10時許 │ │200 公│收場(臺中│ │ │詢坦承不諱│
│ │ │ │尺(12│縣后里鄉義│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持老虎鉗│公斤)│里村梅里路│ │ │證照片。3.│
│ │里鄉圳寮│侵入田園│ │45巷36之5 │ │ │被害人調查│
│ │路77巷5 │剪斷電線│2160元│號) │ │ │筆錄。4.起│
│ │號後柿子│行竊 │ │ 負責人 │ │ │獲贓物電纜│
│ │園內 │ │ │:李啟崇 │ │ │線12公斤。│
├──┼────┼────┼───┼─────┼───┼───┼─────┤
│ 4 │96.5.8 │老虎鉗 │電纜線│廣順資源回│亥○○│甲○○│1.甲○○警│
│ │11時許 │ │100 公│收場(臺中│ │ │詢坦承不諱│
│ │ │ │尺(14│縣后里鄉義│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持老虎鉗│公斤)│里村梅里路│ │ │證照片。3.│
│ │里鄉圳寮│侵入田園│ │45巷36之5 │ │ │被害人調查│
│ │路88號前│剪斷電線│2520元│號)負責人│ │ │筆錄。4.起│
│ │方梨園 │行竊 │ │:李啟崇 │ │ │獲贓物電纜│
│ │ │ │ │ │ │ │線14公斤。│
├──┼────┼────┼───┼─────┼───┼───┼─────┤
│ │96.5.11 │ 徒手 │農藥噴│被仇人追殺│午○○│甲○○│1.甲○○警│
│ 5 │10時許 │ │霧器一│棄置於甲后│ │ │詢坦承不諱│
│ │ │ │具 │路旁 │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侵入工寮│ │ │ │ │證照片。3.│
│ │里鄉墩北│行竊 │15000 │ │ │ │被害人調查│
│ │村月湖路│ │元 │ │ │ │筆錄。 │
│ │102 巷21│ │ │ │ │ │ │
│ │號後方工│ │ │ │ │ │ │
│ │寮 │ │ │ │ │ │ │
├──┼────┼────┼───┼─────┼───┼───┼─────┤
│ │96.5.10 │徒手 │電焊機│販賣給綽號│未○○│甲○○│1.甲○○警│
│ │12時許 │ │一臺 │「老闆」年│ │ │詢坦承不諱│
│ 6 │ │ │ │籍不詳男子│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順手將電│600元 │ │ │ │證照片。3.│
│ │里鄉三重│焊機竊走│ │ │ │ │被害人調查│
│ │路59-8號│ │ │ │ │ │筆錄。 │
│ │旁 │ │ │ │ │ │ │
├──┼────┼────┼───┼─────┼───┼───┼─────┤
│ │96.5.9 │老虎鉗 │電纜線│同發資源回│宇○○│甲○○│1.甲○○警│
│ │12時許 │ │一綑 │收場(臺中│ │ │詢坦承不諱│
│ 7 │ │ │ │縣豐原市三│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持老虎鉗│1200元│豐路929巷 │ │ │證照片。3.│
│ │里鄉四月│侵入空屋│ │11號) │ │ │被害人調查│
│ │路、水門│剪斷電線│ │ │ │ │筆錄。 │
│ │路口 │行竊 │ │ │ │ │ │
├──┼────┼────┼───┼─────┼───┼───┼─────┤
│ │96.5.9 │徒手 │農藥噴│販賣予綽號│己○ │甲○○│1.甲○○警│
│ 8 │14時許 │ │霧器一│「阿成」年│ │ │詢坦承不諱│
│ │ │ │具 │籍不詳之男│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侵入工寮│ │子販賣 │ │ │證照片。3.│
│ │里鄉九甲│行竊 │2000元│ │ │ │被害人調查│
│ │路39-1號│ │ │ │ │ │筆錄。 │
│ │旁工寮 │ │ │ │ │ │ │
├──┼────┼────┼───┼─────┼───┼───┼─────┤
│ │96.5.8 │徒手 │農藥噴│販賣予綽號│不詳 │甲○○│1.甲○○警│
│ │10時30分│ │霧器一│「阿成」年│ │ │詢坦承不諱│
│ 9 │許 │ │具 │籍不詳之男│ │ │。2.現場指│
│ │ │ │ │子 │ │ │證照片。 │
│ │臺中縣后│由窗戶進│400元 │ │ │ │ │
│ │里鄉舊社│入行竊 │ │ │ │ │ │
│ │村大甲溪│ │ │ │ │ │ │
│ │高鐵橋下│ │ │ │ │ │ │
│ │田園旁 │ │ │ │ │ │ │
├──┼────┼────┼───┼─────┼───┼───┼─────┤
│ │96.5.8 │ 徒手 │白鐵窗│販買予綽號│申○○│甲○○│1.甲○○警│
│10│10時許 │ │4 個、│「阿成」年│ │ │詢坦承不諱│
│ │ │ │割草機│籍不詳之男│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由窗戶進│(馬達│子 │ │ │證照片。3.│
│ │里鄉舊社│入行竊 │)一支│ │ │ │被害人調查│
│ │村舊社路│ │12000 │ │ │ │筆錄。 │
│ │旁貨櫃屋│ │元、 │ │ │ │ │
│ │ │ │10000 │ │ │ │ │
│ │ │ │元 │ │ │ │ │
├──┼────┼────┼───┼─────┼───┼───┼─────┤
│ │96.5.7 │ 徒手 │農藥噴│販買予綽號│不詳 │甲○○│1.甲○○警│
│11│12時許 │ │霧器一│「阿成」 │ │ │詢坦承不諱│
│ │ │ │具 │年籍不詳之│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進入空屋│ │男子 │ │ │證照片。 │
│ │里鄉舊社│行竊 │400元 │ │ │ │ │
│ │路旁空屋│ │ │ │ │ │ │
├──┼────┼────┼───┼─────┼───┼───┼─────┤
│ │96.3月間│ 徒手 │電纜線│ 於大甲溪 │不詳 │甲○○│1.甲○○警│
│12│16時許 │ │一綑 │ 旁焚燒電 │ │ │詢坦承不諱│
│ │ │ │ │ 纜欲取銅 │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 侵入工 │ │ 線,遇警 │ │ │證照片。 │
│ │里鄉舊社│ 寮行竊 │ │ 逃逸 │ │ │3. │
│ │路69-5號│ │ │ │ │ │現場遺留電│
│ │旁工寮 │ │ │ │ │ │線一批。 │
│ │ │ │ │ │ │ │ │
├──┼────┼────┼───┼─────┼───┼───┼─────┤
│ │95.12.26│徒手 │馬達一│昇保資源回│宙○○│甲○○│1.甲○○ │
│ │12時許 │ │臺、白│收場 │ │乙○○│、乙○○警│
│13│ │ │鐵 │負責人: │ │ │詢坦承不諱│
│ │臺中縣后│侵入工寮│ │呂桂枝 │ │ │。2.現場指│
│ │里鄉水門│行竊 │3000元│ │ │ │證照片。3.│
│ │路78號前│ │ │ │ │ │被害人調查│
│ │100公尺 │ │ │ │ │ │筆錄。 │
│ │工寮 │ │ │ │ │ │ │
├──┼────┼────┼───┼─────┼───┼───┼─────┤
│ │96.1-2月│ 徒手 │白鐵管│ │巳○○│甲○○│1.甲○○ │
│14│間(95. │ │50支 │ │ │乙○○│、乙○○警│
│ │10月間?│ │ │ │ │ │詢坦承不諱│
│ │) │侵入鴿舍│20000 │ │ │ │。2.現場指│
│ │ │行竊 │元 │ │ │ │證照片。3.│
│ │臺中縣后│ │ │ │ │ │被害人調查│
│ │里鄉舊圳│ │ │ │ │ │筆錄。 │
│ │路10-18 │ │ │ │ │ │ │
│ │號旁鴿舍│ │ │ │ │ │ │
├──┼────┼────┼───┼─────┼───┼───┼─────┤
│ │96.3.22 │美工刀 │鐵製水│豐順資源回│丁○○│甲○○│1.甲○○ │
│ │17時許 │ │溝蓋、│收場 │ │乙○○│、乙○○警│
│15│ │ │白鐵管│負責人: │ │ │詢坦承不諱│
│ │臺中縣后│破壞黑紗│數支 │王英禮 │ │ │。2.現場指│
│ │里鄉水門│網進入行│ │ │ │ │證照片。3.│
│ │路、三線│竊 │2000元│ │ │ │被害人調查│
│ │路口農棚│ │ │ │ │ │筆錄。 │
├──┼────┼────┼───┼─────┼───┼───┼─────┤
│ │96.4.15 │ 徒手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辛○○│甲○○│1.甲○○ │
│ │15時許 │ │霧器3 │收場 │ │乙○○│、乙○○警│
│16│ │ │具 │負責人: │ │ │詢坦承不諱│
│ │臺中縣豐│侵入工寮│ │陳水盛 │ │ │。2.現場指│
│ │原市三豐│行竊 │6600元│張育華 │ │ │證照片。3.│
│ │路967 巷│ │ │ │ │ │被害人調查│
│ │149 號旁│ │ │ │ │ │筆錄。 │
│ │工寮 │ │ │ │ │ │ │
├──┼────┼────┼───┼─────┼───┼───┼─────┤
│ │96.4.15 │鐵條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庚○○│甲○○│1.甲○○ │
│17│12-14時 │ │霧器一│收場 │ │乙○○│、乙○○警│
│ │許 │ │具(10│ │ │ │詢坦承不諱│
│ │ │破壞鐵窗│00元)│ │ │ │。2.現場指│
│ │臺中縣神│條進入行│另窗戶│ │ │ │證照片。3.│
│ │岡鄉國道│竊 │破壞損│ │ │ │被害人調查│
│ │4號橋下 │ │失約 │ │ │ │筆錄。 │
│ │橋墩編號│ │10000 │ │ │ │ │
│ │P101-1對│ │元 │ │ │ │ │
│ │面工寮 │ │ │ │ │ │ │
├──┼────┼────┼───┼─────┼───┼───┼─────┤
│ │96.4.17 │ 鐵條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戊○○│甲○○│1.甲○○ │
│18│9時許 │ │霧器1 │收場 │ │乙○○│、乙○○警│
│ │ │ │具 │ │ │ │詢坦承不諱│
│ │臺中縣神│破壞門鎖│ │ │ │ │。2.現場指│
│ │岡鄉國道│進入行竊│2000元│ │ │ │證照片。3.│
│ │4 號北邊│ │ │ │ │ │被害人調查│
│ │約300 公│ │ │ │ │ │筆錄。4.贓│
│ │尺工寮內│ │ │ │ │ │物領據一紙│
├──┼────┼────┼───┼─────┼───┼───┼─────┤
│ │96.4.19 │ 徒手 │農藥噴│枝財資源回│卯○○│甲○○│1.甲○○、│
│19│12時許 │ │霧器一│收場 │ │乙○○│乙○○警詢│
│ │ │ │具 │負責人: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后│趁工寮無│ │張小龍 │ │ │2.現場指證│
│ │里鄉泉州│人行竊 │2100元│ │ │ │照片。3.被│
│ │小公園旁│ │ │ │ │ │害人調查筆│
│ │工寮 │ │ │ │ │ │錄。 │
├──┼────┼────┼───┼─────┼───┼───┼─────┤
│ │96.4.20 │鐵條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天○○│甲○○│1.甲○○、│
│ │12時許 │ │霧器2 │收場 │ │乙○○│乙○○警詢│
│20│ │ │具、電│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神│破壞門鎖│線1 捲│ │ │ │2.現場指證│
│ │岡鄉前寮│進入行竊│ │ │ │ │照片。3.被│
│ │路57-25 │ │4400元│ │ │ │害人調查筆│
│ │號旁工寮│ │ │ │ │ │錄。4.起獲│
│ │ │ │ │ │ │ │贓物電纜線│
│ │ │ │ │ │ │ │。 │
├──┼────┼────┼───┼─────┼───┼───┼─────┤
│ │96.4.23 │徒手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壬○○│甲○○│1.甲○○、│
│21│16時許 │ │霧器2 │收場 │ │乙○○│乙○○警詢│
│ │ │ │具、肥│ │ │ │坦承不諱。│
│ │ │ │料筒1 │ │ │ │2.現場指證│
│ │臺中縣神│侵入工寮│個 │ │ │ │照片。3.被│
│ │岡鄉豐原│行竊 │ │ │ │ │害人調查筆│
│ │大道東邊│ │4500元│ │ │ │錄。 │
│ │約400 公│ │ │ │ │ │ │
│ │尺處工寮│ │ │ │ │ │ │
├──┼────┼────┼───┼─────┼───┼───┼─────┤
│ │96.4.24 │鉗子 │熱水爐│正佑資源回│丙○○│甲○○│1.甲○○、│
│22│15時許 │ │1座 │收場 │ │乙○○│乙○○警詢│
│ │ │ │ │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豐│破壞螺絲│5000元│ │ │ │2.現場指證│
│ │原市三豐│拆除熱水│ │ │ │ │照片。3.被│
│ │路967 巷│爐行竊 │ │ │ │ │害人調查筆│
│ │202 弄 │ │ │ │ │ │錄。4.贓物│
│ │5-1 號 │ │ │ │ │ │領據一紙。│
├──┼────┼────┼───┼─────┼───┼───┼─────┤
│ │96.4.26 │鉗子 │不銹鋼│正佑資源回│丑○○│甲○○│1.甲○○、│
│23│17時許 │ │電表箱│收場 │ │乙○○│乙○○警詢│
│ │ │ │門1 座│ │ │ │坦承不諱。│
│ │ │ │、抽水│ │ │ │2.現場指證│
│ │臺中縣神│破壞螺絲│馬達1 │ │ │ │照片。3.被│
│ │岡鄉豐洲│拆除行竊│臺、不│ │ │ │害人調查筆│
│ │路916 巷│ │銹鋼水│ │ │ │錄。 │
│ │38弄23號│ │塔1座 │ │ │ │ │
│ │ │ │73000 │ │ │ │ │
│ │ │ │元 │ │ │ │ │
├──┼────┼────┼───┼─────┼───┼───┼─────┤
│ │96.4.26 │ 鉗子 │不銹鋼│正佑資源回│辰○○│甲○○│1.甲○○、│
│24│17時許 │ │電表箱│收場 │ │乙○○│乙○○警詢│
│ │ │ │門1 座│ │ │ │坦承不諱。│
│ │ │ │、電線│ │ │ │2.現場指證│
│ │臺中縣神│破壞螺絲│3 條、│ │ │ │照片。3.被│
│ │岡鄉豐洲│拆除行竊│電表2 │ │ │ │害人調查筆│
│ │路916 巷│ │顆 │ │ │ │錄。 │
│ │38弄31號│ │73000 │ │ │ │ │
│ │ │ │元 │ │ │ │ │
├──┼────┼────┼───┼─────┼───┼───┼─────┤
│ │96.4.26 │ 徒手 │白鐵門│正佑資源回│戌○○│甲○○│1.甲○○、│
│25│17時許 │ │一座 │收場 │ │乙○○│乙○○警詢│
│ │ │ │ │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神│侵入工寮│5000元│ │ │ │2.現場指證│
│ │岡鄉 │行竊 │ │ │ │ │照片。3.被│
│ │路916 巷│ │ │ │ │ │害人調查筆│
│ │38弄76 │ │ │ │ │ │錄。 │
│ │號旁工寮│ │ │ │ │ │ │
├──┼────┼────┼───┼─────┼───┼───┼─────┤
│ │96.4.27 │ 徒手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癸○○│甲○○│1.甲○○、│
│26│12時許 │ │霧器2 │收場 │ │乙○○│乙○○警詢│
│ │ │ │具 │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豐│打開窗戶│ │ │ │ │2.現場指證│
│ │原市國豐│進入工寮│2600元│ │ │ │照片。3.被│
│ │路2 段 │內行竊 │ │ │ │ │害人調查筆│
│ │220 號旁│ │ │ │ │ │錄。4.贓物│
│ │工寮 │ │ │ │ │ │領據一紙。│
├──┼────┼────┼───┼─────┼───┼───┼─────┤
│ │96.2月間│ 徒手 │電纜線│ │子○○│甲○○│1.甲○○、│
│27│11時許 │ │一綑 │ │ │乙○○│乙○○警詢│
│ │ │ │ │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后│侵入工寮│ │ │ │ │2.現場指證│
│ │里鄉舊社│行竊 │ │ │ │ │照片。3.被│
│ │村舊社路│ │ │ │ │ │害人調查筆│
│ │69-5號旁│ │ │ │ │ │錄。4.贓物│
│ │工寮 │ │ │ │ │ │領據一紙。│
└──┴────┴────┴───┴─────┴───┴───┴─────┘
附表二、被告甲○○竊盜案件宣告刑及減刑一覽表┌──┬───────────┬───────┬───────┐
│編號│主文(犯罪事實順序同附│宣告刑 │減刑後之刑度 │
│ │表一) │ │ │
├──┼───────────┼───────┼───────┤
│ 1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有期徒刑捌月 │不符減刑 │
│ │犯 │扣案老虎鉗一支│ │
│ │ │沒收 │ │
├──┼───────────┼───────┼───────┤
│ 2 │甲○○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 3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有期徒刑捌月 │不符減刑 │
│ │犯 │扣案老虎鉗一支│ │
│ │ │沒收 │ │
├──┼───────────┼───────┼───────┤
│ 4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有期徒刑捌月 │不符減刑 │
│ │犯 │扣案老虎鉗一支│ │
│ │ │沒收 │ │
├──┼───────────┼───────┼───────┤
│ 5 │甲○○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 6 │甲○○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 7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有期徒刑捌月 │不符減刑 │
│ │犯 │扣案老虎鉗一支│ │
│ │ │沒收 │ │
├──┼───────────┼───────┼───────┤
│ 8 │甲○○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 9 │甲○○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10│甲○○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11│甲○○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12│甲○○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
│13│甲○○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
│14│甲○○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
│15│甲○○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累犯 │扣案美工刀一支│ │
│ │ │沒收 │ │
├──┼───────────┼───────┼───────┤
│16│甲○○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