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緝字,96年度,2號
TCDM,96,交附民緝,2,200708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乙○○
      甲○○
      張金鳳
被   告 丁○○
          國民
      建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丙○○
代 表 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建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