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2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三五四五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電子遊戲機貳臺(各含IC板壹片),及賭資現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列搜索扣押筆錄一紙為證據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 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 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介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