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2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
偵字第3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速偵字第3582號 被 告 乙○○ 女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台中市○○區○○里○○○路368 號6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6年7月23日14時許 ,在台中縣大肚鄉○○路60號「大道國中」校園內,竊取甲 ○○所有新台幣(下同)1000元,適民眾黃肅雲目睹乙○○ 犯行,隨即與甲○○通知學校人員報警處理,獲報員警到場 後,命乙○○取出竊得之現金1000元並將之逮捕。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經被告乙○○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指述 、證人黃肅雲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
,事證已明,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請審酌本 案罪責輕微,量處罰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檢察官 林 彥 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 玉 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