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4年度,2650號
TCDM,94,重訴,2650,20070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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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
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B○○
           之5
      丁○○
      I○○
      戌○○
      寅○○
      辰○○
      E○○
      己○○
      子○○
      地○○
      A○○
      乙○○
上1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鄧國璽律師
被   告 K○○
選任辯護人 洪毓良律師
      洪嘉鴻律師
被   告 宇○○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尤雯雯律師
      鄧國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
第18779號、93年度核退偵字第182號、94年度偵字第1930、7615
、9649、1048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17024號、95
年度偵字第7350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等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合議庭裁定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C○○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B○○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
丁○○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



數比例折算。
I○○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戌○○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寅○○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辰○○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E○○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己○○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子○○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地○○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A○○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乙○○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K○○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宇○○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如附表㈨之二所示之偽造簽帳單之客戶收執聯或扣抵聯,及同附表所示之偽造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上之「方冠武」等署押,暨附表至附表所示之物【附表編號一、五、六、七;附表編號五、、編號八所示之切結書、編號九⑧、編號十七①、②、⑬、⑮、⑲、㉑、㉒、㉕、㉚編號十八③、編號十九①、編號二十②、⑨、⑩之繳稅切結書、⑭、⑯、㉝、編號二十一⑫、⑰、編號二十二5、6、7、編號二十三①、③、⑧、㉒、㉕;附表編號十、十一;附表編號九等物除外】均沒收。 事 實




一、丁○○曾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93年3月4日入監服刑 ,至93年8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丁○○入監服刑時,仍 持續支領下述F○○詐欺集團之薪水而朋分詐欺犯罪所得, 且於服刑完畢出監後,仍接續參予該詐欺集團之犯行,故構 成累犯);子○○亦曾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2年5月9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A○○曾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1年8月8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乙○○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5月確定,於90年1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緣F○○⑴(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共同犯常業詐欺 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併科罰金一百萬元確定)【以 下被告及被害人於本判決首次敘及時均在人名之後,各就其 屬性分別以不同之排序括弧編號標示,被告部分以序號標示 ,被害人以編號標示,並均以起訴書之記載為準,俾方便閱 覽者檢索之用】見指油壓按摩之護膚美容店有利可圖,乃自 87年3月間起陸續於附表㈠所示之地點,開設如附表㈠所示 之指油壓按摩美容護膚店,其間並陸續自88年3月間起,遴 選及聘僱工作表現傑出如附表㈡所示C○○⑵、B○○⑶、 丁○○⑷、I○○⑸、戌○○⑹、寅○○⑺、辰○○⑻、E ○○⑼、己○○⑽、子○○(11)、地○○(12)、A○○ (13)、乙○○(14)、J○○(15,另行審結)、K○○ (16)、宇○○(17)等16名員工(即序號2至17,其等分 別任職期間及所得各如附表序號2至17所載),分別以總 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職稱擔任各分店之店長,負 責管理及經營各該分店之所有業務;另自90年初起,僱請亥 ○○(18)擔任特別助理及司機,除負責接送F○○及為其 處理雜務外,並提供以其個人名義所申請如附表㈢所示之帳 戶供F○○⑴各店營業收入、支出金錢之存、提款之用;又 自90年間起,僱用D○○(19)擔任會計工作,負責銀行存 、提款帳戶及各店雜支等有關總務、會計業務之處理;並陸 續由各該分店僱請如附表㈣序號20至319之員工(除店長外 之其餘員工亦均另行審結),分別任職於如附表㈣所示之護 膚店,擔任如附表㈤所示如美容師、美容師助理、櫃檯、副 理、組長、主任、少爺等職務(另以其年資及能力再加以分 級,以區隔薪資標準),且於91年至93年10月間領取如附表 ㈥、㈦所示之薪資及奬金。由於護膚美容事業競爭激烈,上 開組織遂慢慢形成一以F○○⑴為首,以開設指油壓按摩之 護膚美容店為掩飾,實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



於常業詐欺之犯意,暨恐嚇取財、偽造變造私文書、以不正 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妨害自由、意圖使女子與他人 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之詐 騙集團(由於犯罪手法過於繁細,C○○B○○丁○○I○○戌○○寅○○辰○○E○○己○○、子 ○○、地○○A○○乙○○K○○宇○○等對於部 分犯罪之實施係基於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 犯罪故意為之)。該集團犯罪模式係先派員於臺中地區張貼 汽車小廣告(內容僅記載電話號碼,並無其他文字敘述)、 傳手機簡訊方式或在網路聊天室、利用報紙之分類廣告刊登 廣告及利用電話訪問等方式與不特定人取得聯繫(即附表㈧ 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手法),俟不特定人打電話接洽後,即以 指油壓按摩、膚護美容為名進行詐財,店內人員均有預先之 「內部訓練」課程,即客人一旦上門即由店內之美容師及在 場職員輪番上陣使用各種詐騙手法讓被害人刷卡消費,如詐 騙無法得逞,即由在場之男職員輪番上陣使用恐嚇、脅迫等 手法讓被害人刷卡消費,其具體之犯罪手法並包括:以如附 表㈧所示編號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 、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七 、二十八、二十九等各種非法方式【其中編號一至四僅是與 被害人取得聯絡之管道與途徑;編號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四 均是單純簽訂一定書面文件之描述;編號二十五至二十六則 是事後服務之提供,均非犯罪之手段或方法。另編號二十九 之非法手段另整理如附表㈨之一所示】,或以單一手法為之 ,或相互搭配運用,分別對附表㈩所示之甲○○⑴等1579人 【不包括王志明(24)、王裕澄(59)、白有田(81)、任 天明(89)、江豐國(120)、何泰錫(132)、李毅中(29 7)、林世佳(356)、林旻穎(413)、林軒宏(456)、施 永能(530)、施燿銓(542)、郭榮幸(836)、陳俊宏( 925)、陳柏和(956)、陳郁汶(964)、陳啟鴻(978)、 黃啟明(1137)、黃朝文(1150)、黃銘新(1159)、徐建 勛(1598)等21人,如後說明】,以如附表㈨所示之犯罪手 法(其中一至四、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四、二十五至二十六 應予剔除,如前所述),自附表㈩所示之時間起,在附表㈩ 所示之地點,分別對之實施詐騙及恐嚇行為,使附表㈩所示 之被害人遭附表被害人所指證之被告分別詐騙、恐嚇後, 或不疑有他,或心生畏懼,而分別以信用卡在該集團所申請 或所使用如附表所示之刷卡機刷卡,或以現金支付如附表 ㈩所示之款項,共計取得新臺幣(下同)1億9789萬4205元 (起訴書誤載為2億894萬5605元)不法財物得逞。其中並以



前開附表㈧所示編號五、八、十二、十五、十六、十七等手 法,冒用如附表㈨之二所示方冠武⑷等965人【即附表㈨註 記編號五、八、十二、十五、十六、十七等手法之被害人】 之名義,連續於附表㈩所示之時間,在附表㈩所示之地點, 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上開被害人之署名,以示為其本人親 自持卡消費;另就附表㈨編號1494之被害人鮑義常部分,將 其已簽名金額為5千元之簽帳單,變造為5萬5千元,隨後即 將上開已偽造或變造完成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持以行 使,並填製請款單向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發卡銀行請款, 致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各該持卡人持卡消費,而 分別墊付刷卡金額,因而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聯合信 用卡處理中心及發卡銀行。另以前開附表㈧所示編號六、七 之手法取得方則中⑸、毛冠凱⑻、王正廷(16)、王光元( 18)、王志平(23)、王秋蒼(39)、王理正(50)、王紹 瑋(51)、田恒(79)、白明傑(82)、石昭哲(88)、江 昆城(105)、江金寶(106)、江軒佑(114)、江連銀( 117)、何火旺(123)、何志欽(125)、何國明(133)、 余均躋(138)、余偉豪(141)、余慶豐(143)、吳文禮 (1 47)、吳克城(149)、吳志豐(152)、呂侑昌(194 )、呂起路(200)、戊○○(202)、呂耀文(203)、巫 民裕(207)、巫順堯(212)、李仁舜(214)、李文泉( 218)、李成謀(225)、李育弘(230)、李坤信(235)、 李宗庭(236)、李秉忠(247)、李青山(250)、李信昌 (252 )、李則樞(258)、李建勇(262)、李恆隆(264 )、李珈賦(268)、李國賓(277)、辛○○(281)、李 鈴木(287)、李銘洪(294)、李鴻璋(301)、杜旻育( 303)、卓世宏(315)、卓炳南(316)、周志憲(324)、 周柏慶(330)、周德芳(337)、壬○○(339)、官聖崇 (341)、林文松(352)、林四家(363)、林西川(369) 、林志勇(376)、林志華(377)、林志雄(378)、林志 豪(379)、林育廷(380)、丑○○(424)、林政良(431 )、林原斌(440)、林家宏(442)、林家良(443)、林 家偉(444)、林振偉(452)、林國清(459)、林國華( 460)、林欽國(466)、林進元(468)、林楊政(471)、 林聖偉(476)、林聖龍(477)、林漢弦(483)、林銘博 (487)、武晁群(505)、花敬倫(506)、邱志鴻(513) 、邱垂鋪(516)、施天賜(529)、施政邦(535)、柯彥 吉(549)、柯智凱(555)、柯龍璋(556)、洪士恭(559 )、洪福來(582)、洪銘志(583)、紀聰銘(588)、胡 建發(593)、未○○(599)、范國豪(601)、申○○(



606)、唐孟源(608)、孫文輝(613)、孫敬夫(614)、 徐仁和(616)、徐惟通(626)、徐翰國(632)、徐耀炫 (633)、殷谷州(634)、翁志宏(636)、涂志偉(650) 、涂錦城(652)、康文宏(654)、康光宇(655)、張年 宏(675)、酉○○(681)、張志維(683)、張育豪(685 )、張武志(697)、張芳麟(698)、張威進(702)、張 建忠(703)、張恆彰(704)、張庭榮(712)、張添源( 720)、張獻宜(749)、張靈恩(751)、許宏維(791)、 許家祥(801)、許高維(807)、許登富(809)、許嘉麟 (813)、郭宗汾(822)、天○○(827)、郭福強(837) 、陳文森(845)、陳火全(849)、陳世訓(855)、陳巨 祥(857)、陳永進(863)、陳立邦(867)、陳志偉(886 )、陳志雄(888)、陳志銘(891)、陳育綸(893)、陳 佳佑(894)、陳佳佑(895)、陳怡旭(903)、陳明德(9 07)、陳明鴻(909)、陳金生(915)、陳金龍(917)、 陳雨鑫(918)、陳俊明(928)、陳俊嘉(930)、陳威邑 (937)、陳科癸(961)、陳郁超(965)、陳振偉(967) 、陳晏辰(969)、陳泰華(971)、陳能文(972)、陳啟 煌(977)、陳敏卿(979)、陳清活(981)、陳德忠(100 3)、陳樹枝(1009)、粘中男(1019)、傅冠文(1022) 、傅繼賢(1024)、彭瑞龍(1027)、彭麟斐(1030)、曾 文智(1031)、曾安良(1034)、曾俊源(1037)、曾勝通 (1045)、游元慶(1052)、游清斐(1056)、湯鎮安(10 62)、覃正武(1068)、黃立宇(1079)、黃至枰(1081) 、黃至梵(1082)、黃宗平(1093)、黃明輝(1098)、黃 俊傑(1107)、黃建豪(1114)、黃柏蒼(1118)、黃郁元 (1121)、黃重誥(1122)、黃振益(1125)、黃敏龍(11 38)、黃進益(1151)、黃錦郎(1165)、黃錕滄(1166) 、黃○○(1168)、黃麟順(1173)、楊仕祥(1181)、楊 加添(1182)、楊永義(1184)、楊志平(1186)、楊坤木 (1188)、楊忠頲(1191)、楊建邦(1198)、楊崑崙(12 09)、楊漢武(1223)、楊憲同(1228)、楊樹旺(1230) 、楊鴻良(1232)、溫建智(1239)、葉振源(1253)、葉 銘元(1257)、葛保先(1259)、董淵源(1262)、詹國財 (1269)、詹理權(1271)、詹智鈞(1273)、廖宏仁(12 81)、廖育聖(1282)、廖信智(1286)、廖韋淳(1288) 、廖益新(1290)、臧金威(1301)、趙宏仁(1304)、趙 俊傑(1305)、劉志展(1320)、劉志堅(1321)、劉昌林 (1326)、劉昇典(1329)、劉建宗(1333)、劉豈汶(13 45)、劉耀駿(1360)、歐至豐(1362)、潘佳木(1365)



、蔣肇根(1370)、蔡天賜(1372)、蔡明坤(1388)、蔡 喜民(1401)、蔡發財(1403)、蔡嘉和(1410)、蔡慶耀 (1412)、蔡篤億(1415)、鄭中欽(1418)、鄭文良(14 19)、鄭志國(1426)、鄭念輝(1430)、鄭富強(1435) 、黎忠義(1446)、盧家文(1453)、蕭錦倉(1465)、賴 宗佑(1475)、賴昱昇(1485)、賴茂德(1487)、戴英勇 (1498)、謝文琮(1503)、謝光宇(1504)、謝光明(15 05)、謝佳恩(1509)、謝忠霖(1512)、謝豪鴻(1527) 、L○○(1538)、簡志華(1541)、N○○(1546)、顏 啟峰(1551)、O○○(1555)、羅中信(1560)、羅以忠 (1563)、羅宇鈞(1564)、羅志誠(1567)、羅國章(15 68)、羅慶峰(1572)、嚴健嘉(1575)、蘇允煌(1576) 、涂文鎮(1596)、徐雲章(1599)、趙永順(1600)等 272人【即附表㈨註記編號六、七手法之被害人】之金融卡 及密碼,即連續於附表㈩所示之時間,在臺中縣、市之金融 機構附設之櫃員機,以插入金融卡並依指令操作、輸入密碼 等不正方法提領該帳戶內之款項,所得作為公司營收。另附 表㈨所示之方則中⑸、方順興⑹、毛冠凱⑻、王大徵⑽、王 文和(12)、王正廷(16)、丙○○(17)、王行中(21) 、王志平(23)、王志芳(25)、王泓博(29)、王俊英( 32)、王俊閎(35)、王建評(36)、王思堯(37)、王基 聿(47)、王紹瑋(51)、王勝豐(53)、王裕欣(58)、 王裕龍(60)、王雍勝(62)、王榮堂(63)、王遵堡(67 )、王蘇民(70)、古永松(72)、古明倫(73)、田主賞 (78)、白明傑(82)、白瑞(85)、朱勝強(98)、朱廣 揚(100)、江友正(104)、江昆城(105)、江金寶(106 )、江彥均(108)、江彥武(109)、江軒佑(114)、江 崇賢(116)、江連銀(117)、何火旺(123)、何志欽( 125)、何宗安(126)、何明俊(127)、何建龍(129)、 余慶豐(143)、吳志豐(152)、吳沛錚(154)、吳孟凱 (161)、吳尚豪(164)、吳承學(166)、吳東峪(167) 、吳家佑(174)、吳毅(188)、呂金海(197)、呂起路 (200)、呂御瑋(201)、戊○○(202)、呂耀文(203) 、巫銘林(213)、李文泉(218)、李木安(220)、李兆 麟(223)、李志煒(228)、李佳賢(232)、李坤信(235 )、李宗穎(238)、李尚彥(240)、李易鴻(242)、李 昆諭(243)、李信昌(251)、李信昌(252)、李俊霖(25 7)、李垣達(259)、李建生(260)、李建甫(261)、李 偉琮(273)、李國正(275)、李國添(276)、辛○○(2 81)、李毓文(284)、李裕彰(286)、李誌浩(292)、



李銘裕(295)、李衛昌(298)、李聰煒(299)、李玨民 (302)、沈明儀(305)、沈俊良(306)、卓意庭(319) 、周子超(320)、周志國(323)、周宜興(326)、周柏 慶(330)、周銘彬(336)、周德芳(337)、周鴻志(338 )、房松暉(343)、林士楨(349)、林世章(359)、林 永鎮(367)、林吟照(370)、林孝儒(371)、林志信( 375)、林志雄(378)、林志豪(379)、林良興(384)、 林佳杰(385)、林佳霖(386)、林奇德(389)、林宜昇 (391)、林昆範(397)、林明其(398)、林明慧(401) 、林芳甲(407)、林金和(408)、林旻賢(412)、林俊 青(418)、林南興(421)、林威宏(422)、林威劭(423 )、林昭峰(432)、林原斌(440)、林家良(443)、林 家偉(444)、林書煌(454)、林偉程(457)、林國洲( 458)、林國清(459)、林涎瑋(462)、林朝明(465)、 林楊政(471)、林瑞文(473)、林聖偉(476)、林運余 (480)、卯○○(481)、林漢弦(483)、林福松(484) 、林銘達(488)、林銘顯(489)、林錦堂(497)、武晁 群(505)、花敬倫(506)、花瑞祥(507)、邱仁傑(509 )、邱志斌(511)、邱志源(512)、邱垂鋪(516)、邱 創信(519)、邱裕峯(522)、姚舜傑(527)、施佑林( 531)、施宏儒(532)、施明宏(534)、施政雄(536)、 巳○○(540)、柯龍璋(556)、洪士恭(559)、洪日富 (562)、洪名衡(564)、洪志豪(566)、洪育德(567) 、洪茂書(569)、洪國書(574)、洪榮男(580)、洪榮 峰(581)、洪福來(582)、洪銘志(583)、紀聰銘(588 )、胡峯煒(597)、范宏武(598)、范揚進(602)、韋 司軒(604)、唐志弦(607)、唐孟源(608)、徐永昇( 620)、徐良柱(622)、徐忠鼎(623)、徐振家(625)、 徐惟通(626)、徐揚超(628)、徐銘達(631)、徐翰國 (632)、殷谷州(634)、翁志宏(636)、馬子平(637) 、高銘祥(645)、高聯成(647)、高耀宗(648)、涂光 宇(649)、涂俊旭(651)、康光宇(655)、張二隆(659 )、張天林(663)、張弘銘(669)、張仲喬(672)、酉 ○○(680)、張明利(691)、張明崇(694)、張東峰( 695)、張松陵(696)、張武志(697)、張奕勤(701)、 張家豪(708)、張家銘(710)、張偉祥(715)、張國倉 (717)、張崇賢(719)、張智勇(723)、張琮閔(729) 、張靖國(731)、張僑聲(732)、張榮志(735)、張燕 裕(743)、張鴻文(744)、張獻宜(749)、梁方瑞(755 )、梁建偉(758)、梁清俊(761)、梁朝祥(762)、梁



慶煌(763)、梁聰斌(764)、梁譽懷(767)、莊志庸( 770)、莊建軒(773)、莊清溪(775)、莊景翔(776)、 莊智傑(777)、莊鈞智(778)、莊順渟(779)、許文郎 (782)、許正朋(786)、許州鎮(789)、許成彬(790) 、許宏維(791)、許志維(792)、許宗賢(795)、許家 和(798)、許家榮(803)、許庭嘉(804)、郭乃瑞(817 )、郭宗汾(822)、郭律廷(824)、郭啟中(828)、郭 森裕(830)、郭義明(832)、郭福強(837)、陳文宗( 841)、陳世和(851)、陳世音(854)、陳世訓(855)、 陳永昇(860)、陳永興(864)、陳吉城(870)、陳圳吉 (871)、陳存裕(872)、陳成宗(874)、陳均隆(879) 、陳宏其(881)、陳志宏(882)、陳志青(885 )、陳志 聖(889)、陳佳佑(894)、陳佳佑(895)、陳佳裕(896 )、陳明義(906)、陳明鴻(909)、陳昀駿(910)、陳 東立(911)、陳金生(915)、陳信州(920)、陳信旭( 921)、陳信智(923)、陳俊竹(924)、陳俊綱(931)、 陳俊魁(932)、陳冠良(934)、陳建雄(948)、陳彥良 (950)、陳彥霖(951)、陳春期(952)、陳炳榮(958) 、陳科癸(961)、陳郁超(965)、陳泰成(970)、陳國 郎(975)、陳祥吉(983)、陳惠雄(984)、陳進興(990 )、陳煉福(992)、陳聖元(997)、陳慶和(1004)、陳 毅仁(1007)、陳鐵(1014)、陳顧賢(1015)、章國威( 1017)、粘銘浤(1020)、彭昶儒(1026)、彭裕嵩(1028 )、曾健銘(1040)、曾啟俊(1042)、曾勝通(1045)、 游國志(1055)、湯岳正(1060)、程于任(1063)、程依 祖(1064)、黃仁宗(1073)、黃文科(1074)、黃永富( 1078)、黃立宇(1079)、黃佐達(1083)、黃宏楠(1085 )、黃宏毓(1086)、黃志弘(1087)、黃志偉(1088)、 黃志偉(1089)、黃志強(1090)、黃志銘(1091)、黃協 泉(1092)、黃宗堅(1094)、黃明福(1097)、黃金光( 1100)、黃信誼(1104)、黃俊雄(1108)、黃俊銘(1110 )、黃建順(1113)、黃秋榮(1119)、黃郁元(1121)、 黃家全(1123)、黃家茂(1124)、黃振益(1125)、黃益 信(1128)、黃國軒(1132)、黃國華(1134)、黃清吉( 1139)、黃祥禎(1143)、黃紹閔(1144)、黃進益(1151 )、黃煌南(1155)、黃銘偉(1158)、黃錦郎(1165)、 黃錕滄(1166)、黃鴻彬(1167)、黃麒瑋(1170)、黃麟 順(1173)、戢第瑞(1175)、楊文冠(1178)、楊加添( 1182)、楊永義(1184)、楊成龍(1185)、楊宗龍(1189 )、楊忠頲(1191)、楊柏龍(1201)、楊益嘉(1204)、



楊偉宗(1206)、楊國忠(1207)、楊國鴻(1208)、楊清 傑(1211)、楊富隆(1215)、楊隆濤(1219)、楊榮峰( 1222)、楊漢武(1223)、楊緒祿(1225)、楊慶男(1226 )、楊樺山(1229)、楊濡碩(1231)、楊懷榮(1235)、 溫松勳(1238)、溫建智(1239)、溫國樹(1240)、葉仁 滄(1243)、葉守麟(1245)、葉志豪(1247)、葉信樟( 1248)、葉國楨(1256)、董志銘(1260)、董耀遠(1265 )、詹益宗(1268)、詹得雄(1270)、詹理權(1271)、 鄒永銘(1275)、廖年傑(1280)、廖良奇(1283)、廖邦 興(1285)、廖建鑑(1287)、廖泰洋(1289)、廖國榕( 1291)、廖崇舜(1293)、趙月龍(1302)、趙宏仁(1304 )、趙博章(1307)、劉升元(1312)、劉兆祥(1316)、 劉安棋(1317)、劉廷莨(1319)、劉志展(1320)、劉志 堅(1321)、劉志琛(1322)、劉昌程(1328)、劉俊麟( 1332)、劉建宗(1333)、劉恩壽(1340)、劉振培(1341 )、劉栗志(1342)、劉益志(1343)、劉益盛(1344)、 劉啟輝(1349)、劉寶仁(1357)、歐至豐(1362)、潘佳 木(1365)、潘驛崴(1366)、滕永全(1367)、蔣忠輝( 1369)、蔣肇根(1370)、蔡天賜(1372)、蔡志勇(1380 )、蔡沛宗(1382)、蔡明坤(1388)、蔡建彰(1395)、 蔡政翰(1396)、蔡逸誠(1404)、蔡瑞榮(1409)、蔡嘉 和(1410)、蔡榮宗(1411)、蔡篤明(1414)、蔡篤億( 1415)、蔡篤霖(1416)、鄭中欽(1418)、鄭立德(1421 )、鄭志坤(1425)、鄭宗明(1428)、鄭宗熙(1429)、 鄭明郎(1431)、鄭林欣(1433)、鄭順仁(1437)、鄭鴻 銘(1438)、鄧士吉(1439)、鄧建華(1442)、黎忠義( 1446)、盧世昌(1447)、盧永發(1449)、盧再明(1450 )、蕭士誠(1456)、蕭茂男(1459)、蕭巽遠(1460)、 蕭錦倉(1465)、賴水金(1467)、賴有順(1469)、賴伯 欣(1470)、賴宏南(1471)、賴宗佑(1475)、賴明德( 1479)、賴建達(1483)、賴煥庭(1490)、閻琤(1492) 、應毅宏(1495)、薛光志(1500)、謝光宇(1504)、謝 宗良(1510)、謝明星(1513)、謝連成(1520)、謝逢城 (1521)、謝富明(1523)、簡世雍(1539)、M○○(15 44)、藍烈廷(1547)、魏文琦(1554)、O○○(1555) 、魏汝崇(1556)、羅文政(1561)、羅以忠(1563)、羅 宇鈞(1564)、羅廉堯(1570)、羅慶峰(1572)、嚴偉成 (1574)、嚴健嘉(1575)、蘇允煌(1576)、蘇弘容(158 0)、蘇志善(1581)、蘇校衛(1586)、蘇益洲(1587) 、鐘方懋(1589)、鐘成雄(1590)、鐘劍貴(1591)等



483人【即附表㈨註記編號二十五、二十六手法之客人】要 求店內提供性服務時,則分別由店內之小姐連續於附表㈩所 示之時間,在附表㈩所示之地點內為男客人從事猥褻(如按 摩生殖器)或性交之服務,或由各該分店人員轉介並引導到 外面之應召站,由已滿18歲之應召女子與男客人從事性交易 行為【即附表㈧所示編號二十五至二十六】,性交易每次收 費2200元不等之金額,費用另計,由應召站直接收取性交易 費用,F○○⑴所屬之各個分店則不另收取轉介之費用,性 交服務則為男客人將其生殖器插入店內小姐之生殖器內抽動 至射精為止,而由F○○⑴等人媒介或容留上開女子從事性 交易。F○○⑴及其所屬員工即C○○⑵、B○○⑶、丁○ ○⑷、I○○⑸、戌○○⑹、寅○○⑺、辰○○⑻、E○○ ⑼、己○○⑽、子○○(11)、地○○(12)、A○○(13 )、乙○○(14)、K○○(16)、宇○○(17)等共318 位並以此詐欺取財之方式為業,藉此所得作為營生之資。嗣 於93年3月2日晚間10時許,經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員警持搜 索票,前往臺中市○○路○段136 號「美佳美容名店」搜索 ,並扣得如附表所有之物;再於93年10月14日晚間8時許 起,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縣警察局刑 警隊員警持搜索票,前往臺中市○○路57號11樓營業總部、 臺中市○○路45號5樓「風華理容店」及臺中市○○路○段56 號之1「密祕花園美顏館」等處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
三、I○○仍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詐欺取財 、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 及偽造私文書、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之概括 犯意聯絡,與H○○、午○○續於94年5月初起,在高雄市 ○○○路249號10樓經營護膚美容店,並僱用亦基於共同犯 意聯絡之G○○、庚○○、玄○○、江東穎、侯冠玉、劉宇 哲、劉玲君、蔡建廷、林茗樺(後6人另案由檢察官偵辦) 及其他數名不詳姓名之成年女子等人(與前揭店人員亙為留 用支援),擔任接聽電話、接待、美容服務人員,其經營手 法為,於網站、小廣告紙,留下性暗示之聯絡電話,誘使被 害人吳憲龍、許文豪、俞登耀、李啟偉、湯鈞杰、田榮國、 湯永增、黃文宗、張惠霖、洪璋億、陳致樺、王俊閔、吳英 豪、邱鉉遠、梁訓誠、吳來興、李家榮、吳繼超、辛啟銨、 高忠利、林資傑、鄂昭宏、蘇明正、沈家德、汪忠億、楊志 明、翁琳育、李長融、林哲麒、陳哲民、陳士元、陳緯聰、 呂毅隆、呂建華、洪士堅、李錇瑋、蔡啟智、魏政虹、陳聖 文、陳欣祺、楊才震、劉仁誠、孔祥徵、謝佳遠、王宗酩、



郭益男等46人以所留行動電話,與店內人員聯絡,宣稱有美 容護膚等高級服務,該等被害人不疑有他,前往上址消費, 由服務人員先查是否為警方人員,並拿取相關證件查明身分 ,而確認非警務人員,即詐稱該店可刷卡消費,每次消費金 額為3千元,其先刷卡4、5、10萬元等可獲得一次免費之性 招待,且該刷卡先不會入帳扣款,待有來消費可累計扣除該 刷卡金額等,誘使被害人同意刷卡消費,該等被害人均不疑 有詐而同意刷卡,有些被害人刷卡後,即由店方人員,另安 排他處,招來已滿18歲之應召女子與被害人從事性交易行為 ,費用另計,由應召站直接收取性交易費用,I○○所屬之 該店則不另收取轉介之費用,而由I○○等人媒介上開女子 從事性交易。其後I○○等人即向發卡銀行請領所刷卡款項 ,而詐取財物共4,067,130元。
四、地○○亦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詐欺取財 、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 及偽造私文書、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之概括 犯意,於94年6月間起受雇於午○○,在高雄市○○街31號 經營護膚美容店,並與同有上開犯意聯絡之G○○、癸○○ 、玄○○、劉宇哲、林茗樺、柯振興(後3人另案由檢察官 偵辦)及其他數名不詳姓名之成年女子等人(與前揭店人員 亙為留用支援),擔任接聽電話、接待、美容服務人員,其 經營手法為,於網站、小廣告紙,留下性暗示之聯絡電話, 誘使被害人帥邑霖、黃俊榮、張銘宏、洪佳偉、詹益昇、龔 信豪、唐崇瑞、劉昆霖、陳哲恭、許鴻徹、林忠義、許毓鋒 、黃義坤等13人以所留行動電話,與店內人員聯絡,宣稱有 美容護膚等高級服務,該等被害人不疑有他前往上址消費, 由服務人員先查是否為警方人員,並拿取相關證件查明身分 ,而確認非警務人員,即詐稱該店可刷卡消費,每次消費金 額為3千元,其先刷卡4、5、10萬元等可獲得一次免費之性 招待,且該刷卡先不會入帳扣款,待有來消費可累計扣除該 刷卡金額等,誘使被害人同意刷卡消費,該等被害人均不疑 有詐而同意刷卡付費,有些被害人刷卡後,即由店方人員, 另安排他處,招來已滿18歲之應召女子與被害人從事性交易 行為,費用另計,由應召站直接收取性交易費用,地○○所 屬之該店則不另收取轉介之費用,而由地○○等人媒介上開 女子從事性交易。其後午○○等人即向發卡銀行請領所刷卡 款項,而詐取財物共795,510元。
五、案經臺中市警察局、臺中縣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 查站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 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 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 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 條之4),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 文。本件檢察官、被告等人並未就卷內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 有所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已同意卷內證據均 得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本 案調查之卷內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C○○B○○丁○○I○○戌○○、寅○ ○、辰○○E○○己○○子○○地○○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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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