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鈞政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8 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5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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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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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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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鈞政工程實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96年4月10日 │8,272元 │TP一一0七五八│ │
│1 │司甲○○ │中壢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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