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中國炭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9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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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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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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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大眾銀行桃園分行 │95年6月30日 │36,041元 │AQ七八六0九四│ │
│ │司楊蔚章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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