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新時代立即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曾聲請對被告子瀠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千九百十四萬
五千零二十七元,應繳裁判費三十五萬六千五百二十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三十五萬五
千五百二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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