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258號
TYDV,96,重訴,258,200708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新時代立即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曾聲請對被告子瀠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千九百十四萬
   五千零二十七元,應繳裁判費三十五萬六千五百二十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三十五萬五
   千五百二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十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新時代立即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