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91號
TYDV,96,重訴,191,200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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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弄9號
被   告 丙○○
      戊○○○
被   告 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仟參佰零玖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仟伍佰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一編號4、5、6、7、8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壹佰零柒萬柒仟參佰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如第三項被告為給付時,第一、二項被告於其給付金額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第三項所命給付,如第一、二項被告為給付時,第三項被告於其給付金額範圍內各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樹公司)於民國92年1 月16日邀其餘被告丁○○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1,300萬元,並約定於107年1月16日清償,利率按郵政儲 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65%計付,嗣郵 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調整時,即隨同調整。依本 件借據第6條約定事項、第4項約定:本行於法院為請求給付 時,得將原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以此時之利率計 算全部遲延利息或違約金,目前為年利率3.935%計付。遲



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份,按上開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加付違約金。業經被告等簽發借據 乙份,交予原告收執。詎被告等於96年1月16日後,竟拒絕 對原告清償,尚餘本金10,184,943元及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迄今未蒙清償。
(二)被告龍樹公司於92年4月18日邀其餘被告丁○○戊○○○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向 原告借款140萬元,並約定於97年4月15日清償,利率按郵政 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765%計付, 嗣後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調整時,即隨同調整 。依本件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第5條約定:本行於 法院為請求給付時,得將原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 以此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或違約金,目前為年利率4. 0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加付違約金。業經被 告等簽發借據乙份,交予原告收執。詎料被告等於96年1月 16日後,竟拒絕對原告清償,尚餘本金349,421元及利息、 違約金,迭經催討迄今未蒙清償。
(三)被告龍樹公司於95年1月2日邀其餘被告丁○○戊○○○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20萬元,並約定於100年1月2日清償 ,利率按本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15%計付,嗣後本行 基準利率調整時,即隨同調整。依本件借據第6條約定事項 、第6項約定:本行於法院為請求給付時,得將原約定利率 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以此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或違 約金,目前為年利率4.9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 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 %計加付違約金。業經被告等簽發借據乙份,交予原告收執 。詎料被告等於96年1月2日後,竟拒絕對原告清償,尚餘本 金2,560,004元及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今未蒙清償。(四)被告龍樹公司於95年12月4日邀其餘被告丁○○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 款額度為500萬元,動用期間自95年12月4日起至96年12月4 日止,期間逕由借款人出具借據等文件申請循環動用,利息 本行「基準利率」計息,嗣後本行基準利率調整時,自調整 日起改按本行新通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4%,目前為年利 率5.23%計付。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借款之期限利益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



開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 上開利率20%計加付違約金。借款人依約分別動用840,000 元、3,470,000元、340,000元之借款。詎料該等借款,即未 依約償還,被告等應即連帶向原告償還尚欠本金692,582元 、3,470,000元、340,000元,及如債權附表1所示序號4、5 、8之利息、違約金。
(五)被告龍樹公司於95年12月27日邀其餘被告丁○○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 約書,向原告借款567 萬元,並約定於100 年10月15日清償 ,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 25%計付,嗣後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調整時, 即隨同調整。依本件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第5 條約 定:本行於法院為請求給付時,得將原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 動調整,並以此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或違約金,目前 為年利率4.535 %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六個月 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加付違 約金。業經被告等簽發借據乙份,交予原告收執。詎料被告 等於96年1 月15日後,竟拒絕對原告清償,原告除獲部份利 息外,其餘本金5,67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 今未蒙清償。
(六)被告龍樹公司於96年1 月23日邀其餘被告丁○○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 萬元整,並約定於97 年1 月24日清償,利率按本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4 % 計付,嗣後本行基準利率調整時,即隨同調整。依本件借據 第6 條約定事項、第6 項約定:本行於法院為請求給付時, 得將原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以此時之利率計算全 部遲延利息或違約金,目前為年利率5.23%計付。遲延履行 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上開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 按上開利率20%計加付違約金。業經被告等簽發借據乙份, 交予原告收執。詎料被告等於96年1 月24日後,竟拒絕對原 告清償,原告除獲部份利息外,其餘本金5,000,000 元及利 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今未蒙清償。
(七)被告龍樹公司為清償上開款項,乃持如附表2所示,由被告 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澄隆公司)所簽發之支票乙紙 ,並經被告龍樹公司背書轉讓予原告。詎該等票據經提示後 遭退票,爰依票據法第96條第1項之規定,對發票人澄隆公 司連帶求償,並應與被告龍樹公司負不真正連帶債務清償責 任。




(八)依授信約定書第5、15、16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及利息時,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被告已喪失期限 利益,應即向原告償還上開款項。並聲明:1.被告龍樹公司 、丁○○戊○○○應連帶給付原告13,094,368元,及如附 表一編號1、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本項債務於聲明第 3項債務之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2.被告龍樹公司、丁 ○○、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15,172,582元,及 如附表一編號4、5、6、7、8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本項債 務於聲明第3項債務之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3.被告澄 隆公司應就附表二所屬項下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範圍內,與被 告龍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本項債務於聲明第1、2項債務之 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三、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輔 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客戶往 來帳戶及明細查詢、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支票暨退票理 由單(均為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上開主 張屬實。
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 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龍樹公司既有前揭所積欠本金及 其利息、違約金之事實,原告自得請求其依約給付本金餘額 及利息、違約金,並請求被告丁○○戊○○○及被告丁○ ○、戊○○○丙○○依連帶保證契約之約定,連帶負清償 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丁○○戊○○○及被告丁○○戊○○○丙○○分 別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再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 6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44條準用第39條再準用第29條之規 定,背書人亦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責任;復依同法第144 條準用第96條之規定,支票發票人及背書人對於執票人應連 帶負責。本件原告持有由被告龍樹公司所背書轉讓之被告澄



隆公司簽發之支票均經提示未獲付款已如前述,原告主張澄 隆公司應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分別與被告龍樹公司負連帶 給付票款之責,而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據債務則與附表一所示 之借款債務,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關係,亦屬有據。七、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龍樹公司、丁○○丙○○戊○○○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 一所示之借款暨利息、違約金;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龍 樹公司與澄隆公司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款及利息,亦 屬有據。而本件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借款債務與第 二項所示之票款債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於其中任一 項被告給付時,原告之債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獲滿足之清償 ,故他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
八、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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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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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務人姓名 │ 本金金額 │ 年利率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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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龍樹實業股份有│ 10,184,943元 │ 3.935% │自民國96年1月16日 │自民國96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
│ │、戊○○○。 │ │ │ │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2 │龍樹實業股份有│ 349,421元 │ 4.05% │自民國96年4月15日 │自民國9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戊○○○。 │ │ │ │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 │ │ │ │ │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3 │龍樹實業股份有│ 2,560,004元 │ 4.98% │自民國96年1月2日起│自民國96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限公司、丁○○│ │ │至清償日止。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
│ │、戊○○○。 │ │ │ │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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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龍樹實業股份有│ 692,582元 │ 5.23% │自民國96年3月1日起│自民國96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限公司、丁○○│ │ │至清償日止。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
│ │、戊○○○、黃│ │ │ │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
│ │淑媛。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5 │龍樹實業股份有│ 3,470,000元 │ 5.23% │自民國96年2月22日 │自民國9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戊○○○、黃│ │ │ │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 │淑媛。 │ │ │ │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6 │龍樹實業股份有│ 5,670,000元 │ 4.535% │自民國96年1月15日 │自民國96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戊○○○、黃│ │ │ │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 │淑媛。 │ │ │ │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7 │龍樹實業股份有│ 5,000,000元 │ 5.23% │自民國96年1月24日 │自民國96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戊○○○、黃│ │ │ │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 │淑媛。 │ │ │ │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8 │龍樹實業股份有│ 340,000元 │ 5.23% │自民國96年2月28日 │自民國96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戊○○○、黃│ │ │ │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 │淑媛。 │ │ │ │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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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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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背 書 人 │發 票 日│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利息計算期間│
│ │ │ │ │ │ │ │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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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華僑銀行桃園分│龍樹實業股份│96年4月5日│ AA0000000 │1,077,300元 │96年4月5日│自提示日起至│
│ │行 │有限公司 │ │ │ │ │清償日止,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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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